我厅启动2016年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工作

20.07.2016  21:38
 


近日,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国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和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印发《关于申报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启动2016年省重点流通企业申报工作。



根据《通知》规定,本次申报的企业为符合《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2016年修订稿)》(浙商务联发〔2016〕60号,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流通企业。按照申报流程,企业须向总部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征求科技、国土、地税、市场监管、国税、人民银行、金融办、烟草等部门意见后,正式行文上报省商务厅。省属企业由集团公司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为确保各地推荐企业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各地商贸流通业总体发展情况,《通知》对各地推进名额进行规定,明确杭州、宁波推荐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6家,其他各设区市不超过4家,义乌市不超过2家,并要求对在推动浙江产品开拓国内市场、扩大省内消费、创新流通方式、提高流通效率等领域成效显著的申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本次申报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报送申请材料至省商务厅,报送截止日期8月30日,相关申报表格可在省商务厅网站下载( www.zcom.gov.cn )。



为落实《浙江省商贸流通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十三五”期间新培育100家省重点流通企业的目标,加快推进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省重点流通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增强我省流通产业竞争力,今年我厅对原《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办法》和《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考核和联系制度》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业态和参与部门,完善认定指标并及梳理政策体系,并经省法制办备案,确立省重点流通企业认定、考核和联系的根本依据。本次申报首次适用新修订《办法》,有意向申报的企业可对照《办法》规定,结合《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商贸发展处)

(商发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