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14.07.2017  22:03

浙科发农〔2017〕10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十三五”农业和农村科技发展规划》(浙科发农〔2016〕105号)和《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以企业为主的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研发实力,现按照《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农〔2017〕99号)要求,决定启动2018年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申报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需求、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合力推进”的建设思路,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和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建立一批高层次、高水平的企业技术研发机构,提升农业企业科研实力、做大做强一批农业科技企业,逐步推动农业主导产业跨越提升和引导农业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二、重点支持领域

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将以大农业产业为支持方向,以延伸做强农业全产业链为目标,重点支持以下领域技术创新及产业化:

(一)现代种业。

(二)十大农业主导产业。

(三)现代农业生态产业。

(四)现代农机装备和农业生产设施。

      (五)营养健康食品开发与保鲜物流。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农业生物产业。

(八)跨界融合农业。

三、认定资格和条件

申报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一)从事本通知重点支持领域内一种或多种农业科技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二)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包括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农业科技研发中心等省级创新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创建。

(三)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800万元以上,专职研发人员3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在其申报领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

(四)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具有稳定运行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及运行机制等。

(五)尚未获得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支持。

(六)近3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和政策支持

(一)企业申报。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由企业填报《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附件1)和《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附件2)。

(二)地方限额推荐。上报材料经申报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部门逐级审核推荐,经市级科技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各地级市限额申报,每个地市推荐企业数不超过4家。

培育与支持。省科技厅将在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并对研究院所在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主办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应承诺建设期内给予的配套支持合计不低于省级财政建设经费补助资金总额。企业应确保自筹配套经费不得低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周期为3年。责任期满2年及责任期满后,省科技厅依据《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试行)》与责任书,对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创建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

管理方式。采用责任书管理方式,一旦同意创建,将由省科技厅、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和主办企业签订责任书。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于材料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示并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厅务会议审议后,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承担相应资格审核责任,如一年内有2个及以上相关责任主体被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将采取减少限额申报指标或限制申报等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请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于2017年8月4日前上报纸质申报材料(一式6份)及电子版。

联 系 人:李金霞  李登峰

联系方式:0571-85153944,87055409

联系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208室(31000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

附件:2. 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

附件:3. 浙江省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7月14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