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取用水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2.09.2017  20:17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办保〔2017〕27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

取用水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取用水日常管理,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作为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对象

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所有取水户,其中省级检查取水户名录通过省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抽取,名录详见附件1。

(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取水许可审批、取水计划管理、取水计量监控管理、水资源费征收以及是否存在无证取水等方面内容。此外,根据《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下达2017年度节水型社会建设年度工作任务的通知》(浙水保〔2017〕28号)要求,同时检查县(市、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年度任务开展情况。具体检查要点详见附件2。

二、工作安排

年度专项检查分市县自查、市级复核、省级检查和整改落实4个阶段。为了提高专项检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实现留痕管理,本次检查将全程依托省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开展具体工作。

(一)市县自查

各市、县(市、区)应对管辖范围内取用水管理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并按要求填写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附件3),同时,应全面收集整理省级抽查取水户的日常管理档案资料,资料报送清单见附件4。县(市、区)自查材料应及时上报相应设区市水利局复核。

(二)市级复核

设区市水利局应加强对所辖县(市、区)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并做好对其自查材料的复核工作。自查材料经设区市水利局复核同意后,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局自行通过省水资源监控信息平台上报,于10月15日前完成。

(三)省级检查

省级检查将于11月底前完成,分为资料复核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资料复核由我厅组织相关专家集中开展;现场检查由相关处室领导带队分组开展,重点对存在问题进行复核、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

(四)整改落实

我厅将向各设区市书面反馈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各设区市应组织所辖县(市、区)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并于2018年2月底前上报整改落实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并与2017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挂钩。

三、其他事项

本次专项检查由省水资源水保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工作方式新。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查补工作中的短板,夯实取用水管理基础,切实降低失职渎职风险。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省水资源水保中心咨询。

检查工作联系人:省水资源水保中心,周鹏程;联系电话:0571-87803523。

平台应用联系人:上海宝信公司,杨志慧 ;联系电话:13761019501

 

附件: 1.省级检查取水户名录

          2.检查(自查)要点

          3.水资源管理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

            4.资料报送清单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抄送:省水资源管理中心(省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