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01.03.2017  01:05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电〔2017〕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

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运行,杜绝各类安全隐患,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水电防汛安全管理办法》和水利部《农村水电安全监督检查导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度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次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已投产和在建各类农村水电工程。

      (一)对已投产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将下述内容作为重点:

      1.按照《浙江省农村水电防汛安全管理办法》和《农村水电安全监督检查导则》三类防汛责任人及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及履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及接受社会监督情况。

      2.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文件情况,部署农村水电防汛度汛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汛前安全检查情况,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3.农村水电站防汛应急预案、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编制与报批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

    4.标准化建设情况。按照水利部和浙江省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检查装机1000千瓦(含)以上还未创建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已完成达标评审后电站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5.农村水电站自查情况。装机1000千瓦以下农村水电站按照我厅印发的《水电站安全生产自查表》(网上可下载)开展自查记录情况。

      6.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水库大坝、引水建筑物(特别是高水头的压力管道)、电站厂房及高边坡、主要机电设备运行等现状情况,设备缺陷及修复完整记录情况。

      7.2016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水电站安全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二)对在建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将下述内容作为重点:

      1.安全责任制及其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防汛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执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开展和台帐情况。

      2.安全度汛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度汛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报批和落实情况,挡、泄水工建筑物安全保障措施及落实情况。

      3.安全度汛隐患排查情况。

      二、检查方式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以现场检查、安全活动有关记录查询等为主,采取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抽查相结合,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和核查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整改通知书格式网上可下载)。

(一)对在建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电站工程进行检查,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

      (二)对已投产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检查。包括电站自查、县级检查、市级抽查各县、对口检查、省级抽查各市等环节,具体安排如下:

1.电站自查。对照《水电站安全生产自查表》检查并逐项逐条记录填写完整。

2.县级检查。按要求对辖区内每一座电站逐一排查,包括已停运还未进行报废处理的电站。

      3.对口检查。分组安排:杭州市与台州市为一组;丽水市与宁波市为一组;温州市与湖州市为一组;另外金华市、绍兴市、衢州市为一组,金华市检查绍兴市,绍兴市检查衢州市,衢州市检查金华市。对口检查组成人员:抽查组组长应由各市水利局分管局长担任,市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负责水电安全生产人员参加。

      4.抽查对象安排。随机抽查单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在建水电站1~2处,总装机1000千瓦以下水电站2~3处。省级抽查将视情况结合厅有关安全检查和各市抽查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要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着力于安全隐患的排查,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当场反馈,提出限时整改建议,并做好监督跟踪落实工作,直至隐患整改完成。

      四、时间安排

      (一)2017年在建水电工程情况统计表(附件1)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上报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市汇总后将电子文本上报我厅。

      (二)农村水电站的自查应在3月20日前完成,县级检查应在4月15日前完成,市级抽查和对口检查应在5月30日前完成,6月30日前我厅组织专家分组对有关市、县(市、区)进行抽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和农村水电“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表(附件2)、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应于8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各市水利局,各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和农村水电“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应于9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上报我厅(同时发送电子稿)。

      联 系 人:施银士,联系电话:0571-87826552,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7年度在建农村水电工程项目情况统计表
            2.2017年度农村水电“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表
            3.2017年度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2月24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