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10.03.2016  18:16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电〔2016〕3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

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水电建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双主体责任”,杜绝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农村水电工程度汛安全和生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6年度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本次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已投产和在建各类农村水电工程。

(一)对已投产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将下述内容作为重点:

1.标准化建设情况。按照水利部和浙江省有关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和实施方案要求,检查水电站标准化工作按计划完成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

2.三类防汛责任人及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落实及履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监管职责情况及接受社会监督情况。

3.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辖区内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履职情况,包括: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文件情况,部署农村水电防汛度汛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汛前安全检查情况,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4.农村水电站防汛应急预案、水库控制运行计划编制与报批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落实情况。

5.按照我厅印发的《水电站安全生产自查表》要求的自查情况。

6.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重点检查水库大坝、引水建筑物(特别是高水头的压力管道)、电站厂房及高边坡、主要机电设备运行等现状情况,设备缺陷及修复完整记录情况。

7.2015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水电站安全检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二)对在建水电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应将下述内容作为重点:

1.安全责任制及其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防汛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执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开展和台帐情况。

2.安全度汛工作情况。重点检查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度汛方案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报批和落实情况,挡、泄水工建筑物安全保障措施及落实情况。

3.安全度汛隐患排查情况。

二、检查方式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以现场检查、安全活动有关记录查询等为主,采取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自查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抽查相结合,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选取典型地区和工程点,深入农村水电施工和作业现场检查、核查、督导,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一)对在建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水电站工程进行检查,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

(二)对已投产水电站的安全生产检查。包括电站自查、县级检查、市级抽查对口检查、省级抽查等环节,具体安排如下:

1.对口检查分组安排。杭州市、湖州市(杭州市牵头)与宁波市为一组;丽水市与金华市为一组;温州市与台州市为一组;绍兴市与衢州市为一组。

2.对口检查组成人员。抽查组组长应由各市水利局分管局长担任,市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电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负责水电安全生产人员参加,宜以精简为原则。

3.抽查对象安排。随机抽查单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1~2处,总装机1000千瓦以下水电站2~3处。

三、时间安排

(一)2016年在建水电工程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15年度农村水电企业电力生产事故统计表(附件2)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于4月15日前上报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汇总后将电子文本上报我厅。

(二)农村水电站的自查应在4月15日前完成,县级检查时间为4月15日至30日,市级对口检查时间为5月1日至5月30日,6月30日前我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市、县(市、区)进行抽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和农村水电“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表(附件3)、农村水电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应于8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各市水利局,各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总结和农村水电“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应于9月底前以文件形式上报我厅(同时发送电子稿)。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农村水电建设、运行安全的重要性,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责任,制定具体方案,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要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中着力于安全隐患的排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当场反馈并提出限时整改建议,同时做好监督跟踪落实工作,直至隐患整改完成。

联 系 人:施银士,联系电话:0571-87808035,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浙水办电〔2016〕3号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