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进一步调整和明确2016年度公益林补偿政策

22.10.2016  03:05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标准的通知》(浙财农〔2016〕99号),这意味着浙江省进一步调整和明确了2016年度公益林补偿政策。

  一是全省2015年新增扩面的516.89万亩省级公益林,全部纳入2016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

  二是淳安等21个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的省级以上公益林和非源头县的平阳南麂列岛等8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的公益林,共计2308.83万亩公益林面积,今年补偿标准将提高到每亩35元;省级以上森林类自然保护区中集体林的公益林租赁价格同步提高到每亩43.2元,共涉及租赁面积78.82万亩;

  三是其他未享受提标政策的省级以上公益林,2016年度的补偿标准仍为每亩30元;

  四是适当提高专职护林员的补助经费,公益林护林员管护费用由每亩2.5元提高到每亩3.5元。本次列入提标范围的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专职护林员的补助经费每亩提高1元部分,在本次提标资金中解决;其他未享受提标政策的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专职护林员的补助经费每亩提高1元部分,由省财政统一安排补助。

  五是上述提标新增的补偿资金和新增的管护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在省生态文明建设财政政策资金中统筹解决,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

  针对今年资金下拨迟、补偿标准高、补偿有差异等情况,为保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及时、准确、足额落实到位,省林业厅、财政厅要求各地认真按照《关于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标准的通知》和《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抓紧做好资金发放清册的编制、核对,按照“阳光公开”的要求认真做好实地公示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抓紧采取“直拨制”打卡发放到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帐户中;同时要做好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林业生态中心、厅计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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