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水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08.12.2016  20:35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电〔2016〕7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

农村水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关于做好2016年农村水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水电综函〔2016〕4号)和国家统计局2016年重新审批通过的《全国农村水电统计报表制度》,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2016农村水电统计年报工作。为高质量完成统计任务,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水电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年报统计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

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填报各项指标,要求数据清晰,不错报、不漏报,同时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进一步加强审核把关

各市统计人员要做好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工作,统计主管领导要督促、协调相关单位按要求报送年报,把好本地区(部门)农村水电统计数据的质量关。

四、具体要求

(一)填报方式及内容

1. 填报方式

此次年报填报方式采取县级单位直接填报,市级进行汇总审核。

2. 填报范围

农村水电站(单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水利系统直属电站,农村电网(水利系统管理和占股份的电网),有农村水电的县。

3. 填报内容

(1)水电站统计表(NCSDCJ01):统计农村水电站的设备、发电量、电价、库容等。

(2)有农村水电的县统计表(NCSDCJ02):统计有农村水电的县城内用电情况、投资情况,统计输配电设备情况,统计农村电网经营等情况。

(二)注意事项

1. 关于农村水电投产发电设备统计

对于发电设备统计表,须进一步填报完善电站基本属性表的相关信息;凡2016年新增、减少或重要属性特征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均应如实填报;注重与历史数据的平衡关系,并做好相关指标的汇总审核。

2. 关于农村水电建设投资统计

做好农村水电建设投资数据的收集,确保全口径反映当年农村水电建设投资及完成情况。

3. 关于有农村水电的县统计

对于有农村水电的县统计表,各地区须进一步填报完善县基本属性表;在做好农村水电站常规指标汇总、审核的同时,还应注重有农村水电的县表中相关统计指标的填报,注意县表数据与电站汇总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确保数据真实、全面。

五、相关工作要求

1. 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农村水电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程序,尽快开展2016年农村水电年报统计工作。

2. 请各单位于2017年2月10日前完成农村水电年报填报审核工作。

3. 全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从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http://shp.mwr.gov.cn)(地址1)进入。

4. 各单位年报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浙江农村水电统计年报QQ群里咨询交流。

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施银士           

联系电话:0571-87826552

腾讯QQ群:511206729

 

附件:1. 农村水电统计工作常见问题说明

2. 农村水电统计报表调整内容说明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

 

附件1

 

农村水电统计工作常见问题说明

 

为切实提高全国农村水电年报统计数据质量,现对填报2016年全国农村水电统计年报做如下说明:

一、使用统计信息系统填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 如在2016年年底快报中填报了“新投产电站”数据,则不需要再新增加电站。

2. 电站基本属性表中填报电站经纬度数据.对于2016年新投产电站,须填报电站(坝址)所在地经纬度(度、分、秒)。

3. 县属性表中的三个特性指标。对于有农村水电的县,年报中须完善县基本属性表中“是否属于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是否属于全国水利扶贫县”、“是否属于四省藏区”三个特性指标。

4. 新增加电站应在县节点的下一级建立,电站要与县本级平级。增加电站时,一定要选中县级节点,然后点新增,不能增加到县本级的下面,否则无法正常汇总。

5. 填报数据后不要再提取上年数据。系统具备“提取上年数据”的功能,已将2015年数据自动提取到2016年。一旦录入2016年数据,不要执行提取,否则会将巳填数覆盖。

6. 统计数据要与上年数据保持平衡。2016年末装机应与2015年末装机数加上2016年新增装机减去2016年报废装机数总量平衡(如校核后往年有漏报情况,可不平衡),如有数据不平衡的情况须填写说明。

7. 县级填报的固定资产数量应不小于电站固定资产汇总.农村水电统计采集表二中,全县电站固定资产数量应包含电站固定资产,其金额应大于等于该县所有电站的固定资产金额汇总。

8. 避免上地方网电量误报为上农网电量。农村水电统计采集表一中,电站填报上农网电量,则该电站装机计入网内发电设备容量。个别电站将上地方网电量误报为上农网电量,导致网内装机容量偏大。

9. 报废电站未填报减少装机情况。本年报废电站需在农村水电统计采集表一填报减少装机情况,否则系统审核不能通过。

10. 数据上报汇总须按流程进行。数据上报后,报表不允许进行修改,如果需要进行修改需要省管理员进行退回,填报完毕请仔细否则无法进行汇总。

 

 

附件2

农村水电统计报表调整内容说明

 

为增加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现对填报2016年全国农村水电统计报表调整内容做如下说明:

1. 水电站统计表(NCSDCJ01)修订内容

(1)修改2015年报表“7.电站水库库容”为“7.电站水库总库容”。

2. 有农村水电的县统计表(NCSDCJ02)修订内容

(1)删除2015年报表“基本情况”统计类别中“无电人口”、“无电户”、“户通电率”;修改“独立核算单位”为“农村水电独立核算单位”。

(2)删除2015年报表中“二、固定资产”统计类别及下属的“1.农村水电站固定资产”、“2.农村水电网固定资产”统计指标。

(3)增加“二、有农村水电的县用电情况”统计类别,增加统计项目“1.全县用电量”、“2.县城居民到户电价”、“3.农村居民到户电价”。

(4)修改“三、本年完成投资”统计类别中“省级资金”和“市县资金”合并为“2.地方财政资金” 定义为地方财政下达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的资金;修改“贷款”为“3.银行贷款”;修改“自筹资金”为“4.其他资金”。

(5)修改统计类别“四、农村水电网发供电情况”为“农村水电网经营情况”;删除“网内发电量”、“厂用电量”和“其中:购国网电量”;修改“其中:上国网电量”为“其中:上国家电网电量”;修改“发售电总收入”为“售电总收入”定义为农村水电网全年售电总收入,包括县水利(水电)局管理的乡村电网和独立核算电站的售电收入,不包括其它多种经营(如制造变压器、电杆等副业)的收入;明确“购电量”定义为“本县农村水电网全年从外电网购入电量与从网内电站购入电量之和”。

(6)删除“五、农村水电网供电区用电情况”统计类别。

(7)“六、输变配电设施”统计类别中修改高压线路为“10千伏及以上线路”;修改低压线路为“10千伏以下线路”;删除“110千伏及以上”、“35(63)千伏”、“10千伏”统计项目。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