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水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06.01.2016  03:48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电〔2015〕8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5 年农村水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根据《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关于做好2015年农村水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水电综函〔2015〕7号)和《全国农村水的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2015年农村水电统计年报工作,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水电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水电统计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农村水电统计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水电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全国农村水电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认真填报各项指标,数据要求准确完整,不错报,不漏报,同时保证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三、具体要求

1.2015年农村水电统计年报在农村水电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内填报,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可从中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信息网进入。

2.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16年2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3.各市数据汇总、审核无误后于2月底前上报省水电管理中心。

请各年报统计员合理安排时间,按时上报统计年报,如有问题及时联系或通过QQ群交流。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施银士  马 瑞;

联系电话:0571-87808035,0571-87826570。

 

附件:农村水电统计工作常见问题说明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

农村水电统计工作常见问题说明

 

为切实提高全省农村水电年报统计数据质量,现对2015年全省农村水电及电气化统计年报工作做如下说明:

一、登录系统端口(地址1):http://sdj.mwr.gov.cn:8008/netrep。

二、如在2015年年底快报中填报了“新投产电站”数据,则不需要再新增加电站。

三、电站基本属性表中增加了电站经纬度数据。对于2015年新投产电站,须填报电站(坝址)所在地经纬度(度、分、秒)。

四、县属性表中增加了三个特性指标。对于有农村水电的县,年报中须完善县基本属性表中“是否属于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是否属于全国水利扶贫县”、“是否属于四省藏区”三个特性指标。

五、新增加电站应在县节点的下一级建立,电站要与县本级平级。增加电站时,一定要选中县级节点,然后点“新增”,不能增加到县本级的下面,否则无法正常汇总。

六、填报数据后不要再提取上年数据。系统具备“提取上年数据”的功能,已将2014年数据自动提取到2015年。一旦录入2015年数据,不要执行提取,否则会将已填数覆盖。

七、县级填报的固定资产数量应不小于电站固定资产汇总。农村水电统计采集表二中,全县电站固定资产数量应包含电站固定资产,其金额应大于等于该县所有电站的固定资产金额汇总。

八、统计数据要与上年数据保持平衡。2015年末装机应与2014年末装机数加上2015年新增装机减去2015年报废装机数总量平衡,如有数据不平衡的情况须填写详细说明。

九、避免上地方网电量误报为上农网电量。农村水电统计采集表一中,电站填报上农网电量,则该电站装机计入网内发电设备容量。个别电站将上地方网电量误报为上农网电量,导致网内装机容量偏大。

十、报废电站未填报减少装机情况。本年报废电站需在农村水电统计采集表一填报减少装机情况,否则系统审核不能通过。

十一、数据上报汇总须按流程进行。数据上报后,报表不允许进行修改,如果需要进行修改需要上一级管理员进行退回。数据汇总时,汇总的目标单位必须为未上报状态,否则无法进行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