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27.05.2015  00:55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建〔2015〕17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水利工程

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我厅决定开展2015年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和要求

(一)资质审查(审批)范围

本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查(审批)范围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5个类别(即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包括首次申请和申请延续甲级、乙级资质。

(二)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检测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详见附件2);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4)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注册申请材料、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1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齐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6)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3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资质。

2.申请延续甲级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详见附件3);

(2)申请延续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单位质量检测员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1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齐全)原件及复印件;

(4)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后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的资质(含不同年度取得的资质)延续。

(三)申报程序

事业法人登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为浙江省内的检测单位向省水利厅提交申请材料。省水利厅负责对申请甲级资质单位提交的有关证书、文件、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批。

首次申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甲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批工作的公告》的要求建立预注册单位用户,并在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日期前完成质量检测员的网络预注册。

(四)材料制备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报送纸质文本材料一式2份,各款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各类原件不需装订),并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延续申请表》电子文档1份。

二、时间安排

1.2015年6月10日为申报甲级资质材料接收截止时间。

2.2015年6月20日为申报乙级资质材料接收截止时间。

三、材料受理及联系人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材料的受理由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负责,地址为:杭州市文三路388号钱江科技大厦9楼,联系人:金老师,电话:0571-88216205。

四、其他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2009〕190号)和《关于开展2010年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9〕107号)的要求,每个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我厅受理质量检测员(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的人员)的注册申请材料。

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同意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注册申请表》、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的书面凭证(至少应当包含最近三个月内其中1个月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齐全)等。每个质量检测员的材料应装订在一起,按注册同意书人员名单的顺序排列。

省水利厅联系人:邹嘉德,电话:0571-87826615,地址:杭州市梅花碑7号,省水利厅2208办公室。

 

 

附件:浙水办建〔2015〕17号附件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