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率先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14.02.2016  16:35

  为提升电梯风险安全防范和治理能力,金华市率先在全省开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截至2015年12月底,该市使用登记各类电梯42346台,在用电梯37530台,位居全省第四,并以每年近20%的速度增长。市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说,由于电梯使用维保主体责任不清、大修改造更新安全投入不足、老旧电梯安全风险逐步凸显等问题比较突出,电梯事故、故障等突发事件仍呈多发态势,我市引入电梯市场化保险机制,加强电梯风险管理,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化解电梯责任纠纷。

    该市将电梯第三者责任和作业期间雇主责任列入保险范围。每台电梯(含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年保费为150元(其中5元用于物联网建设)。第三者部分赔付标准为每次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作业期间雇主责任部分赔偿标准为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60万元,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

    据悉,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将先选择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电梯等先行开展试点,再逐步覆盖所有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