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消保委建议滴滴打车规范短信内容

08.07.2015  10:34
 近日,青岛市民赵女士向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反映,其通过“滴滴打车”手机客户端预约出租车时,为了能在交通高峰期顺利叫到车,便额外点击了“5元小费”,随后收到“滴滴打车”发送的短信,称“滴滴为您额外加价5元,由小滴跟司机结算”。赵女士以为“滴滴打车”已代付5元小费,自己只需交纳车费就可以了,但到达目的地后司机仍要求她额外支付5元小费。
  青岛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滴滴打车”软件运营商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客服热线,了解核实该短信表达的真实意思,接线人员均答复,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仍需同时支付车费与小费。另外,青岛市消保委又向部分消费者进行了随机调查,多数消费者认为,通过“您只需支付正常车费即可”的短信内容有理由认为,滴滴公司为了让利于消费者,已代替消费者交纳了小费,消费者只需交纳正常车费即可。个别被调查的消费者同时反映,以往通过滴滴预约出租车时,在没有额外增加小费的情况下,也会接到类似短信,他们对短信中提示的额外加价结算方式表示困惑。
  根据《消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组织可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青岛市消保委正式向滴滴打车公司发出《消费争议调查函》,请该公司对短信如何理解进行说明。
  6月11日,滴滴公司回函表示:对于乘客争议的滴滴信息内容,是由滴滴公司为促进司机尽快接单送消费者而添加的平台加价奖励,该奖励由滴滴公司在订单完成后奖励给司机,乘客仅需支付应有的车费,如乘客个人在下单时表示愿意加价或者承诺支付小费,需乘客个人在支付车费时一同支付相关费用。
  对此,青岛市消保委认为,滴滴公司短信中所提示的“额外加价”如果纯属是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奖励机制,跟消费者没有直接关系,应考虑类似短信是否确实需要发给消费者。如需发送,应对短信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明确告知乘客,滴滴打车给出租车司机的加价并不能替代乘客的小费,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消费者的误解,避免产生更多的争议,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针对青岛市消保委的建议,滴滴公司表示,公司已安排人员对短信系统进行完善和调整,避免该问题的再次发生。
  青岛市消保委负责人表示,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今后,青岛市消保委会按照《消法》赋予的职责,积极发挥社会监督功能,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