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市县级河道调整划分及公布工作的通知

28.12.2017  14:13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河〔2017〕27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市县级河道调整划分及

公布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我省河道管理,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全面深化河长制工作要求,请各市、县(市、区)认真做好市、县级河道调整划分及公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道等级划分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实施河道分级管理的前提,请各市、县水利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结合重新调整公布的省级河道和前期梳理的河道划分初步成果,认真组织做好市、县级河道调整划分工作。

二、各地要根据河流水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管理需求,突出河流重要性、连续性、功能性,统筹流域与区域、上游与下游协调,合理划分市、县级河道。

三、市级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于2018年3月20日前报我厅,经我厅审核同意后,及时进行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于2018年6月20日前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进行公布。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四、市、县级河道划定公布后,请将公布结果及时报我厅备案。

五、为更好开展河道划分工作,建立“省、市、县三级河道数据信息”和实现全省河道“一张图”,我厅委托省水利河口研究院梳理并初步形成了各级河道名录信息和分布图,并组成指导组,指导各地开展划分工作。各地要主动与指导组进行沟通,将调整后的市、县级河道名录及相关信息(见附表)及时反馈指导组。对存在问题,我厅将组织集中对接,确保河道信息清晰、准确、完整。

联系人:省河道管理总站,谢少游,0571-86535307;

              省水利河口研究院,胡可可,13666620869。

 

附件:市、县级河道信息表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6日

 

 

公开属性:公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