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因车祸左腿被截 为索赔更多钱开假证明遭识破

12.11.2014  00:31

  中新浙江网11月11日电(见习记者施佳秀通讯员钱俊皓)张某被车祸夺走了一条腿损失惨重,在向浙江衢州衢江法院起诉肇事者索赔时,提供了父母健在的证明。但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张某的父亲早在一年前就已经死亡,“父亲健在”的证明是一份假证明,被依法排除,法院也因此避免了一起错误裁判。  

  2013年6月11日,衢州衢江区的村民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沿315省道在机动车道内时,与郑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张某被送医院抢救并作了左大腿截肢手术,住院花去医疗费267428.20元。2013年7月3日,交警部门认定张某、郑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郑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人保江山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经鉴定:张某电动自行车受损1397元;张某的骨盆多发骨折为10级伤残,左下肢毁损伤,属膝关节以上缺失为5级伤残,营养期限为60天,护理期限为损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2014年1月6日,张某在杭州精博康复辅具有限公司安装骨骼式大腿假肢,花66500元。同日,该公司出具证明,上述假肢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使用寿命约为五年,假肢每年维修费为该假肢总价的5﹪。事故发生后,货车驾驶员郑某已支付张某80000元、保险公司支付张某10000元…  

  2014年3月3日,张某来到衢江法院廿里法庭,要求被告货车驾驶员郑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6003.76元,被告人保江山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张某在计入赔偿项目的第10项内容是被赡养人的生活费共91872元,具体形成:父亲67岁,母亲66岁,按活80岁计算前者要赔13年,后者要赔14年,两人加起来要赔27年,每年标准为10208元,合计275616元,因为张某有兄弟3人,分摊以后要赔91872元,其中父亲占有44234.67元的份额。 

  谁主张谁举证。为了佐证上述主张,张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盖有村委会印章和当地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的证明,证明的内容是:张XXX、吕XX夫妇生育三子,长子张某(1969.12.27生),次子张XX(1972.12.21生),三子张XX(1975.11.10生),以上人员现健在。  

  然而,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听说张某的父亲已经死亡,这与张某提供的父亲健在的证明大相径庭,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先后跑到张某的村里和当地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最终查实张某的父亲张XXX于2013年7月21日在当地自然死亡。  

  假证被揭穿后,承办法官对张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张某承认错误也认识到弄虚作假的严重性,保证下不为例,同时变更诉讼请求,将赔偿数额调整到536868.41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86427.55元(含已付80000元);被告人保江山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直接支付原告张某432500.43元(含已付80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