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云工程和云服务、工业信息工程等产业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08.11.2016  20:10

浙科发条〔2016〕189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云工程和云服务、工业信息工程等产业发展,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在补产业“短板”、做强产业链,开发重大标志性产品,引进培养高端人才,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云工程和云服务、工业信息工程等两个产业领域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审核程序

      (一)地方申报。坚持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由企业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申报书》《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建设实施方案包括相关领域发展现状,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优势,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发展目标和地方政府支持举措等内容。各地政府组织申报企业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注册、填报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有关材料。

      (二)审核推荐。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审核,由设区市科技、经信、财政部门上报省科技厅。

      (三)省科技厅依据《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准入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行准入评价。通过准入评价的,按照产业链的分工,分送省级牵头责任部门。

      (四)省级牵头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及有关行业的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审,对短板攻关能力进行评价并排序,择优提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主办企业建议名单。

      (五)省联席会议审定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

      (六)拟支持建设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主办企业名单在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和省科技厅网站或省级有关媒体上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级牵头责任部门与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县(市、区)政府与主办企业酝酿协商支持建设方案与责任书。协商有异议的企业可选择退出。

      二、申报基本条件

      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114号)要求,申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相对集中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对补强产业链短板有显著作用的企业,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以攻克制约做强产业链的核心关键技术、研发战略性产品和标志性产品为目标,对补强短板、提升产业链整体水平具有较大作用。

      云工程和云服务产业重点攻克虚拟化技术、云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技术、云数据库和中间件技术、云应用软件开发技术、云安全技术等,推动产业发展并提升应用服务水平。

      工业信息工程产业重点在工业信息工程软件平台、智慧工厂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和大数据应用等关键领域取得技术突破,显著提升工厂机器与机器人集成,智慧工厂设计,智慧工厂“云网端”装备、服务、软硬件集成,工程的总承包和施工等方面能力。

      (三)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运行机制。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

(五)已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

      三、其他相关要求

      此次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由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共同组织,统一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上进行,企业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申报网址: http://www.zjsti.gov.cn 。请各申报企业在网上注册后填写相关材料,各市、县(市、区)科技、经信、财政部门在网上填写用户名与验证码(初次使用不用填密码)后,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请各设区市于2016年11月11日前在网上完成初审工作。

      联系人:省科技厅  郑  寅,电话:0571-87054006;

省经信委  董  钊,电话:0571-87056460;

省财政厅  张  卉,电话:0571-87058420;

省计算所  虞雅轩,电话:0571-851514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1月7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