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未体检,职业病由单位担责

26.10.2014  09:29

长期以来,张某一直在矿业公司从事井下耙碴、打钻工作。2012年10月份开始,张某在某矿业公司从事打风钻工作。同年12月,张某感觉胸闷等身体不适,于是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患有尘肺并双上肺继发性结核,俗称矽肺病。经过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的病症属于职业病,构成工伤,为四级伤残。

对此,张某找到就职的矿业公司索要工伤赔偿,却被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张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与该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对于其因工作原因而患上的矽肺病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畴,故该矿业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矿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的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矿业公司提出,张某在其公司工作的时间并不长,不可能患上矽肺病,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矿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张某在到该公司就职前已患矽肺病,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后果。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该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该矿业公司不服,提请上诉。近日,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同样驳回了该矿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一名查出患有噪声聋职业病的员工在与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经过当地劳动仲裁,获得了赔偿。据了解,这名员工长期在充满噪音的生产车间工作,一直没有接受过职业卫生健康体检。去年7月,他经人介绍进入某单位生产车间工作,10月份单位为职工进行体检时,竟发现该员工患有噪声聋,该病属于职业病的一种,是长期接触生产性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感音性听觉障碍。事后,单位的负责人十分后悔当初在招聘员工时没有采取岗前体检措施,以为省了事,其实在不知不觉中却做了“替罪羊”。

由于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造成员工进单位没有多长时间就查出患有职业病的现象屡见不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因此,如果企业不对在工作中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那么事后也将无法说明劳动者是否因在本企业工作而患病,如此一来企业必须对此负上责任。

因此本所建议,企业在安排劳动者上岗前,要按规定组织体检,于人于己都有利无害。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