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创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杭州让科研人员进退自如

19.09.2017  11:14

  为进一步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和兼职制度,鼓励科技人员投身双创事业,杭州《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 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文)第16条明确要求,在杭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在杭注册企业的科研人员,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支持在杭高校科研院所完善科技人员创业制度

  政策规定:在杭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在职创业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在杭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在杭注册企业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权利,工龄连续计算,由原单位为其代缴离岗期间单位部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返回原单位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的兼职、持股、成果转化情况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并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适用对象

  该条款的适用对象为在杭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

  政策核心点

  一是在杭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可在职创业或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等,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二是在杭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在杭注册企业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等权利,工龄连续计算。其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单位承担,也可由原单位、离岗人员和企业三方另行约定承担比例和支付办法。离岗人员返回事业单位后,首次聘任时,原聘岗位等级一般继续予以聘任。

  政策进展

  目前,已完成了浙江省杭州科技创新发展院的设立登记,拟定了《浙江省杭州科技创新发展院章程(草案)》、《浙江省杭州高层次人才保留事业单位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操作细则(草案),须有关部门的批准。待批准同意,涉及适用对象、适用条件等内容,将予以公布。(记者 吴静 通讯员 周曦 汪亮) 【徐施宏】来源:杭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