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度岗位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计划的通知

06.03.2018  02:01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人〔2018〕2号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

岗位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水利厅2018年度岗位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计划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职工岗位教育培训工作。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水利现代化行动计划(一期2018-2022年)》等要求,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要从适应水利改革发展的高度,围绕河长制、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百项千亿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等水利重点工作,以提升水利人才队伍业务能力为目标,抓好所辖水利队伍岗位教育培训组织实施。水利干部职工应积极参加相关教育培训、在职学历教育、职业资格鉴定等。各级水利部门和单位要为干部职工参加各类岗位教育培训创造条件,并按规定做好审批工作。

二、切实提高岗位教育培训规范化水平。 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单位)要加强与教育培训机构的沟通,制订周密的岗位教育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精心组织实施教育培训项目。积极推进岗位培训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加强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建设,精选培训课程和师资,加强案例教学,突出实践能力,加强管理和技能交流,提高培训实效。严格按照国家、省核定的职业资格目录组织岗位资格考试,对参加岗位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实行浙江省水利行业继续教育电子证书登记或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实行财政立项培训和市场化培训分类管理。 各类培训须严格按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8号)、《浙江省水利厅机关会议、培训及重大活动管理规定》(浙水办发〔201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7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等制度执行。已列入财政专项的岗位教育培训项目,不得收取培训费、住宿费,并严格费用结算,加强绩效评价。未列入财政专项的岗位教育培训项目,由各培训机构发文举办,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教育培训费用。

四、推行集中培训和网络在线学习等多种学习方式。 干部职工在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同时,应积极参加“浙江领导干部网络学院机关分院”(http://jg.zjce.gov.cn/index)、“浙江省水利人员在线学习系统”(http://61.153.0.142:8080/zxxx/index.action)及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网络在线学习。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和直属单位要围绕当前水利中心工作加强网络课程资源建设,组织制作水利专业课程视频,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班举办完成后向厅人事教育处提交培训课程视频资料。

五、严格执行教育培训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 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干部培训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培训纪律,坚持勤俭办班。教育培训期间,不得组织培训人员游览及其他无关的参观活动。未列入厅年度岗位教育培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能面向全省水利行业办班。确因工作需要,须报厅人事教育处追加岗位教育培训计划。

六、推进使用浙江省水利行业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 简化报名流程,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继续教育电子证书登记相衔接。岗位教育培训项目的业务主管处室(单位)在浙江水利网“公示公告栏”发布教育培训通知前,应先与省水利行业继续教育网上报名系统(http://www.zjslgx.cn/bm/)联络员(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宋毅,电话:0571-83861289,手机短号:613927)联系,完成岗位教育培训项目在报名系统中的录入。

 

  附件:2018年度省水利厅岗位教育培训和岗位资格考试计划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公开属性:公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