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力度

08.06.2016  22:02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山西省发改委、煤炭工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山西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细则。其中,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大采煤沉陷区治理力度的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明确,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21.8万户、65.5万人的搬迁安置任务;到2018年底,完成59个采煤沉陷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35%;完成40个重点复垦区的土地复垦任务,复垦土地面积达到310平方千米。同时,《实施细则》明确,到2017年底,完成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建立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政府动用机制;出台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

  《实施细则》要求,山西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本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规划。规划要坚持“三同步”(即与改革发展同步规划、同步落实实施、同步见到成效),“四结合”(即与当地改革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农民整体生活水平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提升结合起来),“五统筹”(即与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相统筹),要采用政府引导、企业配套、群众参与的治理办法,连片整治,整体推进。

  在组织实施群众搬迁安置工作的同时,《实施细则》强调,要统筹实施土地复垦整理、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做到“搬迁一个村、复垦一个村、治理一个村”。同时,要按照迁出地“宜耕则耕、宜水则水、宜林则林”的原则,积极推进田、水、路、林综合治理,引导沉陷区居民向集镇和人口聚集区集中,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和多元产业方向发展,有效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一批小康新村和新社区,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对2014年以前形成的历史遗留和灭失主体留存的采煤沉陷区,《实施细则》强调,各级政府为治理责任主体,其恢复治理工程由政府组织实施。全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规划、指导、督促各地扎实做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2014年以后开采形成的沉陷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制定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明确煤炭企业为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恢复治理工程。各市、县政府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履行责任。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2016年,继续实施7.6万户、22万人的搬迁安置任务;启动20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12%;启动15个重点复垦区的土地复垦任务,复垦土地120平方千米;启动全省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详细调查,完成全省所有产煤县(市、区)的生态环境现状详细调查的方案制订和调查工作,完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起草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法规、规章。

  针对如何落实,《实施细则》要求实行项目化管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实行项目化管理,层层分解落实,确保目标、任务、进度、责任人“四落实”。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规范化建设。要用足用好中央政策、资金,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最严格的管理,凡挤占、转移、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实施细则》明确,各地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全方位监管,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处理,坚决制止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中损害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各乡(镇)要加强采煤沉陷区内建筑物受损情况的监测,对受损严重的村庄应优先安排进行搬迁安置,对受损特别严重的居民房屋、公共建筑等应立即进行治理或采取临时安置措施,确保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期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体工作安全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