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履行好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导责任

27.12.2016  12:36

  “坚持政府主导”是中央《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的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以及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保障等工作中的职责,让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主导责任成为刚性要求,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由于市场调节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在解决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的问题时经常会出现失灵的状况,只能在政府主导下完成。而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地方之间经济社会发展差别大,公共文化建设的地域差别也很大。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政策安排,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凸显了政府保障文化民生的庄严承诺和主体责任。

  近年来,特别是《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发布以来,各级各地政府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积极作为,一批文化惠民政策落地,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但是与中央要求相比,与“标准化、均等化”的要求相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公共文化服务仍然存在“短板”,不平衡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有的地方政府对公共文化工作口头上重视,实际行动上打折扣,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缺少强有力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同时,明确规定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各项责任,通过了解公民需求,决定服务由谁生产、如何生产,并对服务生产者提出一系列的标准,最终向公民负责。例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和传播,支持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

  可以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给各级各地政府上了一道“紧箍咒”,不作为、乱作为和作为不力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也给了广大人民群众一张“护身符”,基本文化权益受到损害将可以用法律维权。各级政府必须从基本国情出发,认真研究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按照国家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现标准化、均等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实现社会公平。

  履行主导责任不等于政府包办。政府主导,体现在“兜底线、补短板、保基本、促公平”。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同时提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要统筹好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关系,凝聚各方力量,形成齐心助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生动局面。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作为主攻方向,切实履行好主导责任的同时,还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通过简政放权,引入市场机制,激发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各类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让蕴藏于人民之中的文化创造活力竞相迸发、充分涌流,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文化的建设者、参与者和享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