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抓实干勤作为 积极履职有担当 ——最高检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摘编

11.01.2019  21:42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并围绕公益诉讼主题发布了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中,涉及湿地保护、土地征收、出让金催缴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本期法治版将摘编其中三起案例,以供参考。

地方政府应积极履行生态监管修复职责

基本案情

2009年4月7日,重庆市石柱县政府批复建立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环保部将该保护区列入了《2011年全国自然保护区名录》。2011年6月2日,石柱县政府批复同意《西沱镇总体规划》,规划并开工建设西沱工业园区。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业园区一至三期规划共重叠湿地保护区面积336.285公顷,占湿地保护区总面积比例为20.85%,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营占用部分滩涂,较大程度地、不可逆转地改变了工业园区与保护区重叠区域的生态系统的结构、性质与功能,对湿地生态系统和保护区内动物有一定影响。

调查和督促履职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各界普遍关注,社会影响较大。为办理好挂牌督办案件,重庆市检察院决定提办该案,检察长亲自承办,带领专案组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查清案件事实,拟定监督方案。并在检察机关作出监督意见后,亲自到石柱县政府现场送达检察建议,公开宣告,进行释法说理,提出修复整改的具体要求。

石柱县政府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迅速开展修复整改工作。当前,保护区内须拆除、退出的38个项目已拆除并覆土完毕37个,另1个项目已签订厂房收购协议,于今年12月底前整体搬迁。

指导意义

在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对湿地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地方政府应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对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承担修复责任。石柱县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环境监管和生态修复职责,科学制定整改和修复方案,集中力量迅速推进整改修复工作。目前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作按照整改计划有序推进,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

联合执法破解权限不清导致的执法难

基本案情

磁湖位于湖北省黄石市市区,水域面积约10平方公里。1997年,磁湖风景区经省政府批准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2004年,为改善和美化磁湖风景区建设,黄石市政府依法征收了位于磁湖西岸团城山公园教堂附近的15.5亩鱼塘和1.6亩菜地,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了征地补偿。杭州东路社区居民张某,在未取得规划审批和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仍持续在已被征收的土地上擅自搭建建筑物,并在鱼塘中围栏投肥养殖。该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2018年仍未被有效制止,严重破坏了磁湖风景区的整体规划,对磁湖的水质造成了污染,破坏了磁湖水域的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黄石市检察院发现该线索后,指定西塞山区检察院管辖。经调查,要拆除违法建筑和收回被占用的鱼塘涉及的行政机关众多,包括黄石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水产局、下陆区城管局等,而且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权限不清、多头难管的问题。2018年5月,黄石市国土资源局和下陆区城管局主动与市检察院对接,请求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介入,促成行政机关形成执法合力,彻底破解这一困扰多年的执法难题。5月中下旬,西塞山区检察院向市园林局等五家行政单位分别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对磁湖风景区的不利影响。

收到检察建议后,五家行政机关召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定联合执法行动。7月26日,下陆区城管局联合黄石市国土局、规划局、园林局以及水利水产局开展联合执法,经过150余名执法人员连续5个多小时的作业,存续14年之久的违法建筑和投肥养鱼用的渔网全部被依法拆除。

指导意义

对于多个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导致权限不清的执法难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实现多赢共赢。行政机关在充分认识到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后,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作用的发挥,向五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促成了行政机关的联合执法,打破了持续14年之久的“五龙治水”的僵局,破解了行政执法难题。

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工作,不仅消除了磁湖生态环境问题的沉疴顽疾,而且让行政机关深刻地体会到,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行为在目标上是一致的,公益诉讼既是监督,也是助力,是实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益多赢共赢的有效途径。

出让金暂缓缴纳期限不可突破土地管理相关规定

基本案情

2005年7月,辽宁省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达公司”)以66万元竞得北府花园地块,2013年8月,丹东市城乡规划局调整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将总用地面积由40.48万平方米调整为32.24万平方米,规划容积率由1.24调整为1.96。因调整后实际建筑面积增加,经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与俊达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需补缴土地出让金2884.4万元,2015年7月16日,丹东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同意俊达公司缓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内的各项费用。但直至2018年1月,俊达公司未依法缴纳出让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也未依法收缴。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向俊达公司追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仅向俊达公司发出了催缴通知书,并以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为由,没有采取其他有效措施。2018年11月7日,振兴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如何理解和适用市政府会议纪要。本案的会议纪要是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作出,丹东市国土资源局在期限届满前并未依规履职,属于违法。同时,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缓缴的最长期限为一年,但本案在补充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丹东市国土资源局既没有作出相应的履职行为,也没有另外与俊达公司签订变更、补充协议,针对缓缴问题作进一步约定。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收到判决书后,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积极表达对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解和支持,并表明积极履行职责,争取早日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追缴到位。

指导意义

对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应当依法依规。地方政府通过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方式允许土地出让金暂缓缴纳的期限不可突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对政府会议纪要的理解和适用,直接影响对行政机关是否全面正当履职的判断标准。行政机关在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地方性文件作为履职依据时,应当从依法的角度落实,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效力和层级上都不可突破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等的规定。

来源:2019年1月11日《中国自然资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