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安监局“新安法”实施以来首次对隐患企业采取停电措施 

11.06.2015  15:38

                    日前,岱山县安监局对一家不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的企业实施停止供电的强制措施。这是继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该县对隐患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的首个案例。

6月3日,县安监局在对某船舶修造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管理机构、未及时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现场管理混乱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依法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6月6日,在对该企业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仍在继续生产。对此,县安监局针对该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67条规定,通知供电公司对该企业采取了停止供电措施,以此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下步,针对该船舶修造企业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的行为,县安监局将依据新安法第99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分别作出经济处罚,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要求企业消除事故隐患,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