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建立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21.10.2015  13:17

ZJSP37-2015-0004

  浙旅安管〔2015〕190号

各市(含义乌)旅游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切实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旅游工作实际,制定完善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请各地严格执行。

   一、报告范围

  (一)发生以下游客伤亡的突发事件:

  1.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发生游客失踪、死亡或者重伤的突发事件;

  2.A级景区、星级饭店发生游客失踪、死亡或者重伤的突发事件;

  3.其他旅游企业发生游客失踪、死亡或者重伤的突发事件。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时,应当报告旅游团安全情况:

  1.旅游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发生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2.旅游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发生旅游团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等灾难;

  3.旅游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三)参加旅游团的旅游者发生非法滞留:

  1.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

  2.入境旅游者在境内非法滞留。

   二、报告内容

  (一)发生游客伤亡的突发事件,应当报告下列内容:

  1.发生突发事件的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3.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

  4.突发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旅游团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发生突发事件,应当报告下列内容:

  1.旅游团安全情况,无事报平安;

  2.遇有旅游团发生游客伤亡的突发事件,应当报告下列内容:

  (1)旅行社(包括组团社、地接社)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旅游团的团号、领队及其联系方式、人数(含领队)、行程安排等基本情况;

  (3)团员失踪、死亡或者重伤等情况;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参加旅游团的旅游者发生非法滞留,应当报告下列内容:

  1.旅行社(包括组团社、地接社)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2.旅游团的团号、领队(导游)及其联系方式、行程安排等基本情况;

  3.非法滞留人员的基本情况;

  4.已经采取的措施;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及以上旅游部门报告。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及以上旅游部门报告。

  3.各级旅游部门逐级上报突发事件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各市旅游主管部门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突发事件统计汇总上报省旅游局。

   四、报告责任

  各级旅游部门、旅游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要严格履行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报告义务,层层落实旅游安全突发事件报告责任,突发事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一经发现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行为的,将对涉事单位和有关旅游部门进行警告通报和约谈,由旅游等职能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旅游突发事件报告表;

       2.旅游突发事件每月汇总表。

                                                                        浙江省旅游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