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康相机使用中出现黑斑被判按原价退货

19.05.2015  15:08
  去年央视报道了尼康D600数码相机在使用过程中反复出现黑色斑点。节目播出后,蔡先生以尼康公司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将尼康映像仪器销售(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尼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

  记者昨天获悉,黄浦区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蔡先生退货的请求,但驳回其“赔三”的诉讼请求。

   尼康被诉广告欺诈

  2013年5月,蔡先生在易迅网以12999元购买了一台尼康D600数码相机,使用中他发现,该款相机拍出的照片存在大量黑点。考虑到问题并不严重,黑点也可通过后期软件修饰处理,蔡先生当时并未向尼康公司提出修理或者清洗要求。

  2014年,央视“3·15晚会”报道了部分消费者反映D600相机出现黑点的现象。此后,尼康公司发布公告,承认出现黑点确属非正常现象,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产品性能不低于D600的指定机型。获知该情况后,蔡先生前往尼康公司售后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为其先后两次进行清灰处理,并作更换备案,表示符合新品更换条件。

  尽管尼康公司同意换货,但蔡先生认为,自己是看了尼康公司相关广告后才决定购买D600相机,该产品并非广告宣传的那样具有良好的防尘性能,反而出现大量黑点,尼康公司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损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财产权。于是,蔡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尼康公司退还货款12999元,并赔偿三倍的货款38997元。

   退货要收折旧费

  今年3月,黄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尼康公司辩称,蔡先生以虚假宣传的理由起诉,但其权益仅限于购买的相机,即便有质量问题,也是个别问题,如果要证明普遍性的问题,应由另外的主体进行,因此蔡先生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而且央视“3·15”晚会节目视频并不能证明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公司的广告内容和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蔡先生并非从尼康公司直接购买,故被告主体也不适格。

  针对蔡先生的具体诉讼请求,尼康公司表示,D600相机不存在产品缺陷和质量瑕疵,该公司广告宣传并没有不当之处,更没有实施欺诈行为。而且蔡先生购买相机的决定并非因尼康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引起的,蔡先生在本案中也没有任何损失。庭审中,尼康公司表示愿意接受蔡先生退货,但应扣除相应折旧费。

   退清货款,但不“赔三”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先生提供了D600相机发票,其诉讼请求也是围绕该购买行为而展开,因此原告主体适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被告资格的要求是“明确”。蔡先生通过起诉状及庭审,明确表示其认为尼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已对其构成侵权,因此作为被告,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尼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责任只有在经营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陷入被欺诈的境地时才可适用,而本案中难以认定尼康公司的广告宣传构成欺诈,法院难以支持蔡先生“赔三”的请求。

  尼康公司作为D600相机的售后服务提供者,应对未直接发生交易关系的消费者承担一定义务。部分D600相机出现的黑点现象属非正常现象,这是不争事实,蔡先生也提供了两次清灰记录及新品更换单,这足以证明蔡先生所购D600相机存在黑点现象。而部分D600相机用户,在产品出现黑点并有两次及以上售后服务网点记录的情况下,已选择通过更换不低于D600的指定机型相机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些用户并未支付折旧费; 蔡先生所购D600相机存在黑点的瑕疵,确实影响使用,尼康公司既未确认黑点产生的原因,也无证据表明该相机出现的问题系蔡先生使用保管不当。蔡先生不愿选择换机,而要求全额退还货款,若扣除相应折旧费明显不合理。据此,法院判决尼康公司应为蔡先生退货,并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为何未认定虚假宣传?

  尼康公司对D600相机密封性所作的广告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本案审判长金民珍分析:

  《广告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发布虚假广告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首先,尼康公司的广告宣传与蔡先生的购买行为之间虽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防尘防潮等性能广告宣传并非是促使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唯一原因,尼康公司的宣传内容尚不足以对蔡先生的购买行为形成引导性影响。

  其次,目前并无确切证据证明黑点产生的原因是产品存在设计缺陷、质量瑕疵等问题,尼康公司的宣传内容有一定的试验数据、检验结果支撑,相关检测结果都显示该产品在防尘性、密封性上并无不符合标准之处,难以认定以上宣传内容是与实际情况严重背离的虚假宣传。

  第三,D600使用说明书对相机进灰与清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提示,产品投产时、上市前都经检测合格;相关问题曝光后,尼康公司也作出了及时反应,无法认定尼康公司有虚假宣传的主观过错。因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尼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
  综上,蔡先生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尼康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侵权行为。

  在法官看来,广告的作用不仅在于传达产品信息和品牌形象,同时也在帮助创造着社会文化。保证广告信息传递的准确有效,纯化市场环境,不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也需要企业、行业的自律及社会的监督。本案中,原告在监督广告主行为以规范广告宣传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应当得到肯定。本案被告广告宣传的内容着眼于商品的功效、性能,属于功效型广告,其中特别将D600相机在防尘性能上与更高端的 D800相机进行比较,容易使消费者对D600相机产品产生良好的印象或联想,无形中拉高消费者对D600相机产品性能的期望值,作为照相机行业知名企业,被告在今后的广告宣传中应当更加注意广告用语的规范准确性,不断在产品质量功效等方面下功夫,并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予以及时反馈、积极解决,这样才能形成既有利于企业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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