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28.04.2018  17:52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以来,浙江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意见》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2017年,我省被列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重点地区,义乌市被确定为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城市民族工作领域共有6家单位被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城市民族领域和谐稳定的局面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

一、以制订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为抓手,提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意见》精神,2018年1月份,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5号),这是浙江省首次就城市民族工作出台指导性文件。文件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升城市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加强工作保障等方面,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提出系统性、规范性要求。文件是在省政府领导下起草出台的,内容全面、措施具体、切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城市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决态度,为新形势下做好我省城市民族工作的提供重要遵循。

二、以开展“石榴籽工程”建设为载体,提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为深入推进党的十九大和中办《意见》精神的贯彻落实,2018年,浙江省民宗委下发了《浙江省实施“石榴籽工程”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指导意见》,全省城市民族工作通过实施“石榴籽工程”,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在浙江细化实化,推动来浙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共建小康社会、共享发展成果、共建和谐家园、共建精神家园、共担社会责任,推动在浙各族群众象“石榴籽”一样紧密团结在一起。一是共建小康社会。围绕“全面建成小康,一个民族都不能少”的目标,积极为少数民族在浙发展搭建平台。在义乌市成功试点的基础上,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柯桥、宁波等地区,推广针对少数民族的普通话、劳动技能、政策法律培训,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二是共享发展成果。努力完善各民族均等化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关注的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医疗卫生等问题专题调研督查,落实帮扶举措,确保少数民族群众平等享受当地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共建和谐家园。以开展“四微”建设提质扩面为抓手,进一步从建设内容、组织架构、功能定位、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运用“大数据”思维,开展城市民族工作民情生态图建设,分层、即时、动态的展示全省城市民族工作情况,提高依法治理城市民族事务水平。打造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品牌,推动各民族文化交流互鉴、融合发展。四是共融城市文明。以深化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为重点,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在全面开展“六进”的基础上,深化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有序推进各类阵地建设,广泛开展示范单位培育,实现全省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的重点社区、村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覆盖。五是共担社会责任。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引导,举行全省少数民族“和谐之星”典型人物评选表彰活动,推广海宁“情暖西部”少数民族留守儿童爱心夏令营成功经验,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市民意识和责任意识。发挥省新疆办的监督指导职能,开展民族领域不稳定因素定期排查化解,开展中央有关涉疆工作会议纪要专题学习宣传活动,坚决纠正和杜绝违反民族政策的做法。

三是以加强能力建设为保障,提升城市民族工作水平

加强城市民族工作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教育培训,每年举办全省城市民族工作培训班,提高民族干部队伍素质。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达到5万人以上或者特定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13个县(市、区)确定为城市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在组织领导、工作力量、经费保障、考核考评等方面予以倾斜,起到抓重点带一般的效应。建立省新疆籍人员服务管理协调小组定期会商机制,在省内新疆籍人员集中的区域成立17个党支部,并依托商会等组织建立少数民族代表人士队伍,逐步实现组织和工作的全覆盖。探索建立社会协作机制,推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系统化、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