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05.07.2016  00:08

新修订的《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于2016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与中央、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高度契合,结合浙江民族工作新情况,适应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适应民族地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浙江的具体实践和重要体现,是浙江一部最为重要的涉及民族地区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新条例共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组织与人事、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服务与管理、景宁畲族自治县、实施保障、附则等内容。新条例对激发民族地区发展内生动力、加强城市民族工作、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新条例还对实施保障提出了要求,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少数民族工作机制,将少数民族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专项审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监督方式,保障本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