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六部委发布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7.05.2015  14:0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精神,稳定市场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等六部门于5月19日联合发布了《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预案》明确了今年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为每市斤1.18元、早籼稻为每市斤1.35元、中晚稻为每市斤1.38元、粳稻为每市斤1.55元。
  执行《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
  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2015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为2015年7月16日至2016年1月31日;中晚稻在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的执行时间为2015年9月16日至2016月31日、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的执行时间为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2月29日。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具体收储工作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