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推行“先建后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9.03.2018  21:13

《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推行

先建后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农〔2018〕54号)精神,深化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自愿申报、自主建设、自我管护、明确工程所有权“三自一权”改革,创新建设管理机制,我厅起草了《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推行“先建后补”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8年4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无意见。

联系人:林锐

电话:0571-8782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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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建设推行“先建后补”管理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8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农〔2018〕54号)精神,深化我省小型农田水利自愿申报、自主建设、自我管护、明确工程所有权“三自一权”改革,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先建后补”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先建后补”的意义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农田水利灌排体系的“最后一公里”,具有面广量大、布局分散、投资较小、工艺简单等特点。长期的实践已充分表明,原来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方式普遍存在着政策处理困难、建设程序复杂、施工进度不快、过程管理费用过高、群众参与建设热情不高等突出问题,也是造成工程产权意识不强、管护主体责任不清的原因之一,已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改革试点探索来看,推行“先建后补”有利于激发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加快工程进度,提高资金绩效,也有利于增强乡村和群众的水利工程“家产”意识。各地要切实提高推行“先建后补”的思想认识,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实践,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农田水利支撑保障。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先建后补”是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先由实施主体自主建设、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财政资金补助的建设管理方式。项目实施主体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其他新型主体。适用于小型灌溉水源、灌排渠系、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等不涉及公共安全、技术难度不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推行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原则:

1.坚持自愿申报。尊重农民群众和受益主体的主体地位,自主决策、自愿申报建设项目。通过财政补助和受益主体筹资筹劳相结合,加快完善农田水利灌排体系。

2.坚持择优立项。对符合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纳入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两区”建设的项目,以及水利需求迫切、建设积极性高、管理组织健全、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坚持建管并重。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把建立建管机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条件。在编制建设方案、审查审批建设项目及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明确项目建设机制,明晰工程所有权,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4.坚持公开透明。明确工作流程、建设要求、补助标准等,提高项目建设管理透明度。采取“三议三公示”等民主议事形式,邀请受益群众参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重点环节,实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宣传发动,合理安排建设计划

县级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政策宣传,改进组织宣传发动方式,通过各种形式将“先建后补”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建设标准等主要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引导和鼓励受益主体自愿申报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充分调动建设积极性。

按照“分级负责、自下而上”的要求,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乡镇(街道)应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项目建设范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质量要求、完工时间、投资规模、产权归属、管护责任等应公开公示,然后统一报送县级水利部门。县级水利部门应按照“先建后补”的基本原则,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制定项目初步实施计划并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计划。为保证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应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县级水利部门等审查、批准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四、强化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对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等全面负责。在严格标准、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项目业主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自身条件,自主决策施工组织方式。对自行组织施工的,须落实专人负责质量和安全管理。对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等方式由专业施工队伍建设的,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质量和安全要求,督促落实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项目建设时应同步配套经济适用、简便节约的计量设施或落实测水量水方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须经报批同意。钢筋、水泥、管材等主要材料应优先选用类似工程通过招投标选定的品牌,并及时收集出厂合格证、厂家试验检测报告等资料。

县级水利部门应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和乡镇(街道),督促项目业主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采取重点督查、随机检查、实体检测等多种方式,突出抓好关键工序、重要隐蔽工程的监督检查。鼓励农民群众参与施工质量监督,引入监理、咨询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进度、质量和安全监管。同时,指导帮助项目业主按要求整理申报、立项、批复、建设、验收、结算等相关资料。

五、认真组织项目验收,严格补助资金管理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验收。乡镇(街道)应组织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结果应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初验合格后,县级水利部门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验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抽检。验收工作中须出具对项目建设质量的意见。

验收通过后,县级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根据验收结果,按照补助标准和相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但投资完成率未达到的,补助资金按比例核减;超过的,按原计划核定。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原则上不予资金补助,也可在限期整改并通过验收后视情给予资金补助。对通过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明晰工程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

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书。证书上应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积极探索将村级集体所有的农田水利工程资产转为集体股权或量化到受益农户。积极探索以农田水利工程作为抵押,争取金融贷款支持,拓宽农田水利建设的融资渠道。

工程产权所有人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按建设方案和验收意见,建立健全农业用水定额制度和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经费和节水管理措施,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促进农业节水。工程可由所有权人自行管护,也可采取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管护组织管护。县级水利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良性长效运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改进管理方式。各级水利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切实改变“大包大揽”搞建设的习惯思维和工作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与“先建后补”相适应的建设管理机制,重点在政策引导、项目规划、信息发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方面下功夫。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群众和各类新型主体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对自己家门口的工程更上心、更用心,把建设资金最大程度地用在工程建设和管护上,有效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加强指导服务。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先建后补”建设管理办法。编制印发项目建设政策指南,介绍申报资格条件、操作流程、建设模式、验收办法和补助标准等内容。组织编制工程标准化施工图集,优化项目咨询和技术服务,保障项目实施主体的知情权、选择权。规范项目申报、施工合同、验收报告和补助资金申请等文本格式和档案资料,方便项目申报和实施。结合当地实际,简化设计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建设进度。

(三)夯实基层力量。要建立健全乡镇(流域)水利站所,加强村级水利员队伍建设,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的服务能力。加快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水利专业合作社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积极培育农田水利灌溉排水等运行管护专业队伍,激发民间治水管水活力,有效提升农田水利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