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业主会所”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12.10.2015  11:33

  1000平方米的业主会所,是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归房产开发商所有?10月10日,温州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子,温州嘉鸿花园业主大会将房开公司起诉到了法院,目的就是要求确认小区内的会所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
  相比案子本身,原告方的“身份”也备受关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是2013年3月25日由温州市鹿城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业主大会作为独立法人参与诉讼,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本网2015年10月10日曾作报道)。

  原告:业主会所应归业主所有

  嘉鸿花园是位于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的住宅小区,小区在5-6幢102室、207室、208室、209室、210室建有会所。庭前,原告方提出,经过重新测量,会所的建筑面积合计为1015.64㎡。
  起诉状中,嘉鸿花园的业主大会称,当时建立小区的时候,温州市规划局、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批复中,核定建设会所是作为居委会、公厕、物业等配套用房。当初,房开公司在购房合同中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约定条款中,也承诺“监控系统、小区绿化、会所,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九个月内达到使用条件”。
  2006年,房子交付,业主们就一直把会所当作文娱活动场所使用。
  但今年5月,业主们却得知,温州嘉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将会所的所有权登记在公司的名下。业主们都认为,开发商的行为违背了当时行政部门的审批规定,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
  8月18日,作为全体业主的代表,嘉鸿花园业主大会以独立法人资格向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确认会所的所有权。

  被告:房开公司提出五大理由反驳

  庭审现场,除了嘉鸿花园的业主外,还有南塘五组团、南汇锦园等一些其他小区的业主到场旁听,整个法庭坐得满满当当。
  当业主大会作为原告方宣读完起诉状,被告嘉鸿房开公司进行了答辩。
  被告说,在最初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他们对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异议,但是出于全体业主维权便利考虑,当庭放弃了对业主大会起诉资格的异议。
  但对于原告的起诉,房开公司提出了五点理由进行反驳。
  房开公司认为,涉案会所是建筑物独立的专有部分,是由房开公司自筹资金建设而成,是独立的商品房,谁出资,谁就享有所有权。同时,会所建设时,就已经被列入政府审批容积率,而且也没有被分摊,现在涉案的房产正处于产权登记过程中。
  房开公司还提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8条第5项中,已经明确约定,会所的所有权属于出卖方,即房开公司。
  虽然会所报建时,表述为包含一部分物业经营用房、厕所,但并不表示会所就是配套用房,配套用房是规划上的概念,房开公司认为,“会所”的称呼,是从香港等地借鉴来的“舶来品”。而且会所投入使用之后一直被业主强行占有,这样的行为属于侵权。

  激辩:会所是否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

  庭审过程中,业主大会、房开公司均出示了大量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双方对于涉案会所是否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会所是否为小区配套用房,由哪方出资建成;业主与房开是否明确约定会所权属这三大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业主大会这方认为,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会所所有权属于出卖方所有”是违背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这样的约定无效,因为开发商处于合同强势地位,双方缔约时地位不平等。
  原告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证据,证明当时同等档次的温州市区的小区房价均价在3500元/㎡左右,而涉案小区第一期的销售价格为4500元/㎡左右,后期的销售价格更高。业主大会这方认为,涉案会所已经纳入建设成本中纳入该小区的房价。
  房开公司一方则认为结合购房合同、测绘结果可知业主购房并未分摊会所面积,合同中对会所权属约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
  为此,他们还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一名证人证实自己是承租方,本来想要承租涉案会所,因为受到业主们的阻挠作罢,房开公司据此认为业主占有涉案会所的行为已侵害到了己方利益。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