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增加新车位 结果带来新麻烦

23.07.2015  13:32

  王先生住在城西,小区配了100多个停车位。早些年,小区实行固定车位制,最近几年,车位逐渐紧张起来,为了缓解“停车难”问题,业委会联合社区、物业在原有基础上新划了40来个车位,新车位实行“先到先停”原则,一次收费5元,现在小区共配备划线车位180个左右,仍然远远满足不了业主们的停车需求。

  “小区里每天进出要停的车子,毛估估总有300多辆。”王先生说,小区里停不下,业主就要把车停到外面的道路上。

  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后,初步推出了两套停车方案,供大家投票选取:

  一、原固定车位暂时不动,每月收费100元,新划车位先到先停,按停车次数计费。等到有老业主卖房或搬迁了,再将空出来的固定车位按照排队顺序,分给眼下没有车位的业主。

  二、不分新老业主,小区所有车位全部实行先到先停。

  具体采用哪一个方案,由业主投票决定。

  没想到,方案刚公示不久,业主之间的矛盾不减反增,闹得越来越厉害。

  新业主宣传“先到先停”,鼓动大家投第二个方案,固定业主为表抗议,就一直拖着,不肯参加业主大会。

  而那些没有车子的业主现在也不高兴了,觉得车子停进来,自己还要吸尾气,应该从停车费里抽出一部分发给他们作为补偿。

  社区为这件事,组织双方协调过很多次,都没有效果。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甜律师说,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王先生所在的小区属于相对较老的社区,划线的180多个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但是具体的停车方案仍需全体业主投票解决。《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关于车位的租用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要解决这个事,还是需要通过业主大会投票理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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