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一屁股“坐”到只iPhone4S 小伙子悄悄塞进了自己裤袋

16.07.2015  19:30

开滴滴专车的江师傅这几天心情有点糟,上周五晚上十点多送一个小伙儿回家时,对方说支付宝里没钱了要求第二天再付款,江师傅很爽快地答应了,没想到回到家后才发现,自己的手机居然不见了……

江师傅家住丁桥。上周五晚上11点,正下着雨,他在沈半路边接上了一个二十岁的小伙子。小伙子说要去环丁路上的一个水果店。江师傅很高兴,心想今天运气真好,做到个家门口的单子,刚好做完这单回家休息了。

小伙子很会聊天,上车后就和江师傅你一句我一句聊了起来,很融洽,江师傅觉得这生意做得蛮开心。离目的地还有七八百米的时候,小伙子突然说,停这儿就好了,之后便准备刷支付宝付款。

可是支付宝怎么也刷不来。一看,里面没钱了。“师傅,你看,今天也晚了,明天我去银行充了钱再给你打过来行不行?”小伙子看上去有点不好意思。“行,没问题的!”江师傅很爽快。小伙子道了谢,就下车走了。雨这么大,他伞都没的,冒着雨就走了?江师傅感觉有点奇怪,但是也没多想。

两三分钟后,江师傅突然发现自己的iPhone4S不见了。江师傅有两个手机,一个用支架固定在车窗玻璃上,是用来接单的;还有一个平时拿来接打电话,用完就会随手放在车子的中控里。不见的就是打电话用的这个。再打手机,已经关机了。

江师傅明白了:手机被偷了。偷手机的不是别人,就是刚下车的那个小伙子,“我最后一个电话就是打给这个小伙子,问他具体在哪个位置的,肯定是他拿的。” 江师傅一拐弯,把车开去了丁兰派出所。

接警后,民警根据打车软件上的实名认证信息了解到,小伙子姓胡,在杭州一家水果店工作。而水果店的地址就是他开始报给江师傅的地方。

20分钟后,民警就在水果店宿舍里找到了刚躺下的小伙子胡某,他正得意地跟大家说,自己刚捡到个苹果手机。面对民警胡某只是强调,自己是上车坐上副驾驶座时,一屁股坐在了手机上,并不知道就是江师傅的。“我想肯定是前个乘客留下的,就放在口袋里了。我帮别人保管一下不行啊?”胡某理直气壮。

不行!在出租车、专车等私人场所捡到的物品,在不知道失主的情况下,应该交给车主保管。不管胡某怎么辩解,他的行为已经属于盗窃。最终被丁兰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

警博士:丁兰派出所副所长 阮佳俊

阮副所长分析,胡某可能并不是故意去偷江师傅手机的。可能是江师傅打完电话后,手机一个不小心从储物柜上滑到副驾驶座上。胡某“一屁股坐在了手机上” 实属正常。但他以为用“帮前个乘客代为保管一下”为理由,就可以为自己开脱,就大错特错了。

因为江师傅的专车是一个封闭空间,作为车主的江师傅是这个封闭空间的管理人、所有人,对自己车内的一切财物,原则上都有支配的权利(在座乘客财物除外),虽然相对于胡某而言,手机属于遗忘物,但对于江师傅,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江师傅也是唯一有“代为保管义务”的人。小胡在不告知江师傅的情况下悄悄将手机据为己有,符合盗窃的构成特征。

阮副所长说,这一点上其实绝大多数人都是有误解的,觉得捡到东西不还只是道德问题,但实际并不是这么简单。有人弄丢了某件财物,知道丢在哪里的,叫遗忘物,不知道丢在哪里的,叫遗失物。以胡某这次为例,就算他真的以为手机是上个乘客落下的,算遗失物也好、遗忘物也罢,都应该交给江师傅保管。

说得直白一点,在这辆车里捡到失物,作为乘客胡某根本连‘代为保管’的资格都没有,更不用说他还是偷偷拿走了。

那么在这类事件中,什么样的情况算作侵占呢?

如果你是在公共场所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或遗忘物,你对这件失物才有代为保管的义务,如果最后拒不交出的,就算作侵占。如果像专车内部这样的私密空间,则只有司机一个人对失物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也只有在司机本人对这件财物拒不交出的情况下,才能被算作侵占。需要说明的是,侵占行为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受害人自行到法院状告侵占人,所以日常生活中出现遗忘物、遗失物的,并不在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