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财产保护”列入反家暴“保护令”

06.03.2015  11:14
瑞安法院送达今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相关情况,并公布了5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就在同一天,我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陶山法庭送达2015年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该份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同时禁止被申请人于裁定有效期内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瑞安法院继“人身保护令”、“远离令”后,首次将“财产保护”列入反家暴“保护令”。
  瑞安法院发的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人是卢女士。卢女士是瑞安市陶山镇人,50岁。她与57岁的丈夫唐某某,幼年由长辈做主订立婚约,成年后依农村习俗成婚,后育有二女(现均已成年)。卢女士说,自2013年始,唐某某经常无故对她拳脚相向,后来甚至殴打两个女儿。今年2月7日,唐某某又殴打了卢女士,致使她脚踝受伤,后经民警教育作罢。当晚,唐某某还辱骂卢女士,并威胁要将她打死。
  “我曾两次报警,民警也曾两次出警,对他批评教育,但都没有用,我实在是没有办法了。”卢女士说,最后她只能向法庭求助。
  瑞安法院陶山法庭查明,卢女士被唐某某殴打的事实客观存在,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一款规定,这份裁定首次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范围,从人身权益拓展至财产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称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施暴人的肢体和精神等暴力行径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能够防止家庭暴力演变成恶性刑事案件,将事后惩罚变为事前保护,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维护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陶山法庭庭长薛箴言说。
  自2012年开始,瑞安法院陶山法庭开始尝试在家暴案件中使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2013年制发了全省首份“人身远离令”,并与当地陶山镇向荣村共建“无家暴”示范村,2014年在法庭诉讼服务中心专门开设家暴维权专窗,并将涉家暴婚姻纠纷诉讼指引以“法官提醒”形式附在判决书尾部向当事人发送。
  对于《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薛箴言认为,该意见将大大推进反家暴工作,一方面有利于社会改变对家暴的认识,另一方面则有利于促进有关部门在反家暴中的协同,从而改变反家暴中存在的举证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