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收取回扣或将被吊销证书

26.05.2015  11:22

省人大听取关于《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的说明

浙江是旅游大省,从2004年至2014年,浙江接待游客人数从1.1亿人次增加到了4.9亿人次,旅游总收入也从1010.5亿元增加到了6300.6亿元,除了优美的风景,浙江还以优质的旅游服务吸引着八方游客。早在2000年,浙江就颁布了《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随着乡村旅游、文化旅游、海洋旅游等一系列旅游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新的旅游形势对15年前的条例发起了不断的“冲击”,浙江省旅游局局长赵金勇说,修订条例“现实所需,形势所迫,发展所急”。

昨天,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会上听取关于《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15年后修改的条例,有很多新的提法。

旅游者有权不参加

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消费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方面,根据相关方面的统计,在浙江旅游总收入中,购物约占26%的份额。但同时,旅游者合法权益在购物中受到侵害的情况也突出存在,导游强制购物的情况屡有发生。

在《条例(草案)》中明确了旅行社应当对安排的购物场所和付费项目实行经营者负面名单管理,将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经营者列入负面名单。没有建立经营者负面名单管理制度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中固定的“购物”项目十分常见,《条例(草案)》中并不禁止这种行为,只是提出旅行社可以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如果没有约定而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游者有权选择不参加,旅行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而旅行社在安排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获取回扣,购物场所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营者给付旅行社佣金,双方应当按规定如实入账,否则情节严重的,将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旅行社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旅行社如果没有经过旅游者同意就安排购物场所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获取回扣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或者退还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游客不文明行为

将被记入信用管理系统

除了导游、旅行社强迫旅游者购物、变相消费之外,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也是目前舆论关注度较高的问题。

条例(草案)》中明确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等义务,旅游者严重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旅游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旅游经营者则需向旅游者告知文明旅游行为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发现后及时劝导。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首席记者 丛杨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