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14.06.2016  11:54

即将毕业的小张已经在一家企业工作3个月。入职时,小张与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工资为每月1800元,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每月1440元。直到近期,小张才了解到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自己试用期工资不及最低工资标准,遂向企业提出加薪要求,但遭到拒绝,该企业答复试用阶段不适用最低工资制度。

针对本案存在的试用期法律问题,我将进行以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小张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并非3年或无固定期限,因此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约定的6个月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企业应当向小张支付超出法定试用期上限1个月的赔偿金18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即使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因此合同中约定小张每月1440元的试用期工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该企业应当补足小张3个月不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即360元。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除了需注意上述几个要点之外,还需对试用期的次数有所重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已经过了用人单位试用期的劳动者,无论是续签、重签劳动合同,还是转岗、换岗、升职,只要是同一个劳动者,同一家用人单位,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叶水荣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郑炜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