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丈夫被责令暂时搬出夫妻共同居所

02.04.2015  10:57
瑞安法院创新“人身保护令”       一般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法院会依申请制发“人身保护令”,但在其中要求施暴者暂时搬出共同住所“冷静冷静”,还是第一次听说。近日,瑞安法院飞云审判站就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量身定制”人身保护措施,创新性地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住处15天。
  3月23日,瑞安飞云街道的钟女士来到瑞安法院飞云审判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4岁的钟女士称,她与丈夫陈某某曾是小学同学,后来两人自由恋爱并结婚,育有两个女儿。
  “结婚至今20余年,近年来丈夫染上了酗酒恶习,经常对她施以家暴甚至性暴力,而且暴力程度逐渐升级。”钟女士诉说。2015年3月6日深夜,酗酒后的陈某某,欲强行与她过夫妻生活,她身体不适没有顺从,陈某某就殴打她的头部及身体,还辱骂她和她的长辈。忍无可忍的钟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
  在庭审中,陈某某一再表示不会再对钟女士进行家暴,钟女士也表示愿意再给丈夫一次机会,但希望丈夫改正其家暴行为,并希望能与丈夫暂时分开,彼此冷静一下。
  3月31日,经办法官根据钟女士的申请与民事诉讼法第100之规定,作出并送达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15日。同时一并将人身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妇联、村委会等部门,要求各部门监督反馈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情况。
  瑞安法院飞云审判站负责人苏其训介绍,随着反家暴工作的推进,在离婚案件中制发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会越来越多,但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特点,人身保护措施只要能起到保护作用,又具有可操作性,在不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前提下,都可以创新使用。本案中,法官在“人身保护令”中增加“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住处15日”的新措施。该措施既避免了申请人的身心遭受进一步伤害,也给被申请人一个缓冲期进行反思,同时因双方尚可和好,缓冲期又不宜过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