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同意拱墅区等4家单位为浙江省中医药健康服务基地示范点建设单位的批复

13.01.2015  01:35

浙卫发[2014]172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发改委(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全省健康服务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基地示范点建设。经前期各地组织申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发改委会商研究,同意杭州市拱墅区、桐庐县,台州市天台县,浙江寿仙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浙江省首批中医药健康服务基地示范点建设单位。
          希望上述单位按照国家、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自身特点,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培育新型业态,大力发展中医药医疗、预防、养老、养生、产业、旅游、文化等服务,促进全省健康服务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为促进“健康浙江”,实施“八八战略”,建设“两富浙江”和“两美浙江”做出更大贡献。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发改委
201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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