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03.08.2015  11:07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分组审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草案)》。草案取消临时居住证,统一实行《浙江省居住证》制度,并规范调整申领条件,新增持证人相关权益的章节。

  我省是全国流动人口流入总量第二大省。根据去年6月底的统计,全省登记在册流动人口总量达2260余万人。

  居住证申领条件是草案变动较大的地方。根据草案,在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有稳定住所或者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投靠具有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居住地大中专院校就读,或者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请《浙江省居住证》不受这一条规定的限制。同时,草案取消了居住证有效期的规定,改为每年签注一次,并对居住证失效和注销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新增了“持证人相关权益”一章。根据草案,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可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就业、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持证人可以在居住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享受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草案还规定,居住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居住证积分制度,将持证人个人情况通过相关指标进行量化,保障达到相应分值的持证人享受随同子女义务教育、公共租赁住房和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积分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以及持证人待遇的具体内容,由县以上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