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颁布实施《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25.08.2015  00:56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精神及本省实际,近日,省林业厅颁布实施了《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概念及样式、发证的原则和条件、申领发证的程序流程等。《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流转的林地经营权进行确权,实现林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颁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在其中注明承包权利人,而林地承包权仍由林农掌握。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作为林地流转受让方抵押林权、采伐林木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在保护林农切身利益不受损害的同时,消除了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受让方放心投入、安心经营。

  随着《办法》的实施,将为我省创新林业金融融资模式实现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为林地流转受让方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提供权益证明,有利于广大林农扩大林权抵押贷款,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