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制车票丢失出站必须补票?

01.02.2015  09:20

【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后续

上海铁运法院“不予受理” 浙江省消保委再提起上诉

在历时一个月之后,被外界寄予厚望的“全国首例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案”日前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浙江省消保委)就“遗失实名制火车票,消费者仍需重新购票”一事,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近日,该事件终于有了新进展。昨天,记者从浙江省消保委获悉,在经历长达一个月之后,省消保委收到了来自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向上海铁路运输中院

提起上诉

据本次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代理律师徐霄燕介绍,在接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之后,浙江省消保委认为这份裁定“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已于当天(1月30日)第一时间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于昨日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请求对全国第一例消费公益诉讼进行立案监督的报告》。

根据裁定书,法院对此诉讼不予受理的原因,是起诉人“未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裁定书上写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起诉人对铁路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丢失车票的旅客另行购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但未能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相应起诉证明材料,故该起诉不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早在今年1月6日,省消保委接到一份《补充材料通知》,随即按照要求提供了被告上海铁路局的工商《档案机读材料》原件。第二天,浙江省消保委又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了《关于消费公益诉讼有关问题的说明》,详细阐述本案符合公益诉讼特征且属于民事诉讼范畴的理由。

1月15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再次发出《补充材料通知》,要求浙江省消保委补充提供有关起诉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材料。为此,浙江省消保委于次日回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明确指出“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侵犯对象不是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每一个实名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都可能成为受害者,要求上海铁路法院依法立案。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记者 李秀秀 通讯员 马杰        编辑: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