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消协对强制搭售保险说“不”

31.12.2015  11:36

时下,一些汽车销售公司为客户提供代办车辆保险、牌照、购置税等服务,本无可厚非,但有些公司以此为幌子,变“代办”为“包办”,强制客户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11日,江苏省宝应县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行政处罚建议函,建议叫停某汽车销售公司在代办保险中的包办行为,并对该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制交易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投诉——“代办”保险是圈套

太霸道了,在同一家保险公司为车辆上保险,他们代办比我自己办,费用要高出很多。至于到哪家保险公司投保,购买哪些保险产品,都由汽车销售公司说了算,我既不知情,也无法选择。我提出不要他们代办,却遭拒绝。代办保险收取押金,分明就是圈套!”2015年2月11日,消费者陈先生向宝应县消协投诉时,非常气愤。

陈先生诉称,其于2014年1月14日在宝应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轿车1辆。销售人员提出,公司可为陈先生提供代办车辆购置税、牌照、保险等服务。陈先生以为,这是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便利服务,便欣然应允,并按公司要求,在支付了第一年车辆保险费6880元后,向该公司交纳后两年车辆续保押金3000元。当陈先生发现汽车销售公司代办保险费用高于其自办保险费用要求取回3000元押金时,遭到公司拒绝。

在消协调解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态度强硬,拒绝与陈先生协商解决。“是陈先生违约,公司如退还陈先生3000元押金,公司就失去了代办保险的期待效益。”销售人员态度蛮横地说。当消协工作人员向公司销售人员询问何为“期待效益”时,销售人员说,这是汽车销售行业的商业秘密。

争议——3000元押金该不该退?

对于汽车销售公司的说法,陈先生不服。因汽车销售公司拒绝调解,宝应县消协启用了“诉调对接”程序,支持陈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诸法院。

9月21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汽车销售公司与陈先生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中有关“代办车辆购置税、保险后两年押金3000元”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陈先生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3000元押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成了本案争议焦点。

陈先生向法庭提供的车辆购销合同、押金收据、保险报价单、保险费发票及当庭陈述证实:2014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先生以140800元价格在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轿车一辆。合同签订后,销售人员提出,为陈先生提供代办车辆购置税、牌照及3年的车辆保险等一条龙服务。陈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年车辆保险费6880元及续保押金3000元。为留下凭据,陈先生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加注了“代办保险、牌照、车辆购置税,付首次保险后两年押金3000元”的条款。2015年2月初,汽车销售公司为陈先生代办了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费用共计4374元。“如果我自行在保险公司办理,费用会少987.09元。”陈先生说。

汽车销售公司未到庭应诉,庭前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与陈先生约定的保险押金条款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故陈先生应当遵守该约定。陈先生购买车辆时,汽车销售公司并未赚取任何利差,汽车销售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代办保险中产生的期待效益。汽车销售公司代办保险所报价格为市场价,陈先生自办保险存在价格差,是因为险种不同、保险公司不同。

判决——3000元押金当返还

宝应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其一,本案续保押金条款妨害了陈先生的自主选择权,应视为汽车销售公司预先拟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因此,该项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其二,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损害陈先生利益行为。在办理第二年保险时,陈先生及汽车销售公司均选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险种相同,汽车销售公司代收的保险费用均高于陈先生自行办理保险的费用,合计高出987.07元,汽车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据此,宝应县人民法院于11月29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陈先生要求汽车销售公司返还3000元代办保险押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建议——对“包办”亮“红灯

从近年来宝应县消协受理的投诉看,类似投诉成为新的消费投诉热点。汽车销售公司往往以收取消费者押金的形式“”住消费者,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并从中获取所谓的“期待效益”,一方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另一方面,汽车销售公司与保险公司暗中合作,为保险公司拓展业务,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法则。为此,宝应县消费者协会向当地有关部门作出了上述建议。据悉,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