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调动频留烂摊子 学者吁细化制度设计破僵局

19.11.2014  07:17

  题:官员调动频留“烂摊子”学者吁细化制度设计破僵局

  作者:陈伊昕

  曾主政山西大同5年的个性官员耿彦波争议再起。日前有媒体报道,其被调离后有125项在建工程被叫停,有民众喊话要求耿彦波回大同收拾“烂摊子”,持续引发关注。

  官员周期性调动,或使其任内开启的工程陷入无以为继的尴尬局面。继任新官理政,前任者的“半拉子”工程却未必能获重视。小至栽花种树,大至巨额工程,前后两任官员工作衔接出现“断裂”的现象时有发生。

  外界分析,破解“人走茶凉”、“人走政息”的困局,需要制度设计护航。

   官员调动频留“烂摊子”引争议

  近来,有关耿彦波的争议再次引爆舆论。作为耿彦波的继任者,大同市市长李俊明一再表示,政府是连续的,并承诺新官要理旧账,做到“五个凡是”以全力保障政府工程的推进。此番媒体曝出,耿彦波被调离后被叫停的125项在建工程,或因债务压力而停工。

  事实上,因官员调动等原因导致的“烂摊子”并不少见。今年10月,官方晒出清单:全国叫停663个“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其中,申维辰任太原市委书记期间主持的龙潭片区改造工程再被提及。申维辰早在2010年调职离晋,于2014年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落马,然时过境迁,有报道称这一项目当前仍处于“半拉子”状态,有市民仍不停投诉上访。。

  离任官员收获了政绩,但与此同时,还款责任和债务风险却被转嫁给下一届领导班子。“人一走,茶就凉”,施行项目的好赖似乎成了一笔“糊涂账”。

  在中国,“新官理旧政”并非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少声音指出,继任者应当有“理旧账”的接力思维。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一些情况下,并非新官不愿意为前任买单,而是无力买单。

  “无论是资金、项目工程、开发商等,都是跟着人来、跟着人走。人一走,工程就成了‘半拉子’,而摊子太大,会让新任者‘玩不转’。”竹立家对中新网记者说。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则指出,每个官员上任后有自己的施政思路,但如果后任不认前任的账,会造成巨大浪费。由于任期过短,部分官员对需要长期规划、长期投入的基础性工作丧失兴趣,而热衷于脱离实际的“眼球经济”,结果给后任留下“大窟窿”。

  对此,汪玉凯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烂摊子”给予高度重视,在整体上考虑如何清算,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老百姓的经济损失,否则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走马灯式”调动亟待更细化制度规范

  针对由于官员调动留下的“半拉子”工程,有评论指出,即便官员工作变动属正常,但其开启的诸多重大工程却容易被忽视,官员任期或调动安排应与重点工程挂钩。

  关于官员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2014年最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则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旨在避免官员搞裙带政治。然而,“走马灯式”的官员调动难免致使朝令夕改,地方政策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曾有报道指出,在很多地方,不仅县上“一把手”调动频繁,乡镇班子更显突出,几乎是一年一任,往往干不满一届。

  竹立家说,“领导干部调动频繁对地方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比较严重,官员的任期问题需要相关部门严肃考虑,已出台的规定要严格执行。”

  汪玉凯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则建议,应进一步改革干部考核机制,并稳定干部的任期。

  记者注意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已提出,“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同时提到“改革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在改革现行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的同时,增添老百姓考核元素,才有可能杜绝“半拉子工程”,倒逼官员兑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承诺。

   用法治环境破解“人走政息”困局

  有评论曾指出,只有当基层政改及制度创新的动力不是源于地方政治精英的个人偏好和政绩驱动,而是由于中央和地方高层的刚性政策要求和改革发展的大势所趋时,才有可能真正破解“人走政息”的困局。

  网友“萧锐”认为,官员决策的大刀阔斧能否同时得到有效的制度监督,需要有更多民主讨论、决策的程序,“既定的城市建设规划,不因为个别领导的到来而改变,也不因为其离任而举步维艰,这或许才是城市走出政绩怪圈的关键。”

  人民日报也曾刊文指出,树立法治观念,推进依法行政,才是避免“人走政息”、打消群众焦虑的最佳路径。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重大行政决策、发展规划等行政行为,既需要经过规范的法律程序,还需要公开透明、完善监督考核。如此,才能让民众的“不确定感”减少,对未来的信心增加。

  至于具体制度设计,汪玉凯建议,党管干部应当在法律和制度范围内进行调动,设立领导干部的终身负责制,进行相关的追责。

  事实上,官方对此已有所部署。其中,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明确,“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竹立家进一步表示,官员对于政府项目的终身负责制,当前并没有具体条文进行规定,但是相关责任必须细化。而诸如追究的渠道、追究的主体等问题,则有待相关部门出台法规做以规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