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08.07.2015  15:40

浙江日报》于7月7日发表题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文章,全文如下:

7月3日,省委宣传部、省民宗委、省社科院、省社科联联合召开“坚持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社科理论界座谈会。会议研讨了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为建设“两富”、“两美”浙江作出积极贡献等问题。本报今摘要刊登部分发言。

坚持中国化方向

张祝平(杭州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四个必须”的重要论断,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中国宗教工作的丰富经验以及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相结合,突出地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善于从国际国内的大局出发观察、认识宗教,调动和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广阔视野,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宗教演化规律的认识和全面把握宗教工作的能力上升到了新的水平,是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这“四个必须”中,“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是基础、前提,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关键所在。

始终坚持中国化方向是宗教面向未来的必由之路。数千年来,不论是本土宗教,还是外来宗教,都自觉地与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相协调,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相适应,走过了一条中国化的道路,这是不以哪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要求、未来的选择。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宗教在其中所具有的形态也必然与以往旧时代有所不同,必须从现实生活中吸收新鲜养分,在思想观念、组织制度、教义传播等方面进行符合时代要求的调整。“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阐明了宗教与国家政权的新型关系以及宗教与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诸方面的关系,鲜明地回应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宗教在中国存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为建立健全合乎国情、教情的宗教政策和合乎宗教特性的、规范的宗教治理体系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

伊旭松(绍兴日报编辑、钱江潮特约评论员):最近,网上出现了一个宗教红人——全真道士梁兴扬。他之所以受欢迎,是展现了朴素的爱国情怀,诚恳的思辨态度,博爱入世的情感……网友们追捧他,与其说是因为他宗教人士的身份,不如说是赞赏他所展现出来的宗教“中国化”特征。

在我看来,宗教“中国化”应该依次从三个方面展开——

基本的要求是守法依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因此,宗教“中国化”的基本要求,应该是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把宗教活动纳入正常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更高的要求是协调发展。伴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发展机遇增多,人的心理调节的需求不断增长。宗教的“中国化”,理应在调节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引导个人理性选择发展道路、疏导不良情绪等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最高的要求是相互适应。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宗教中,有许多优秀内容可以为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有益的思想资源。

宗教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其基础在于社会现实,能够适应社会现实的变化,宗教才能健康发展。宗教要发展就必须适应新的环境,从这个角度来看,宗教“中国化”也符合宗教发展的历史要求。

王仲尧(浙江工商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回顾中国宗教发展的历史,以佛教为例,东晋道安率先开始中国化的佛教制度建设,开创“三例僧制”,被后人誉为“凿空开荒”,“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成为中国化佛教僧团体制嚆矢;又如隋代佛教大师智顗提出“一念三千”、“三谛圆融”、“性具善恶”等中国佛教理论,开辟中国佛教发展思想方向,从而创立第一个中国佛教宗派天台宗。历史上那些大师无非是走出了一条与当时社会政治、文化传统相适应、坚持中国化方向的独立道路。

宗教作为我国现阶段拥有较大群众基础的一种客观存在,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文化安全、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作为转型时期重要社会问题,显示出特有的复杂性,某些境内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破坏活动正在呈现组织化、系统化、精细化趋势。根据世界宗教环境剧烈震荡以及宗教走进高科技时代的特征,当前从健全宗教法制建设(如“依法治教”)着手,适时在宗教制度变革(如政教关系模式)、宗教理论建设(如宗教文化价值)如何适应新常态等方面,探索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这是宗教理论工作的当务之急。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金诚(浙江警察学院教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这指明了今后我国宗教管理法治化的基本方向,并蕴含了具体推进的深刻洞察。

宗教信仰本质上是社会性和群众性的,信教群众必须顾及其信仰行为的社会影响。法律凝结了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公共意志和共同利益,法治是调节个人及各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寻求社会共通的行为规范、体现社会公正最合宜权威的方式。因此要成功融入所处社会、保持自身健康发展,信教群众同样需要在积极履行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享受合法的宗教权利。

我国宪法和具体宗教法规明确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其合法活动,并在《宗教事务条例》中就各方面的具体内容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浙江依照该条例,结合自身省情和宗教状况制定了《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体现最大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加上其他相关法规如《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等,我们当前已基本建构起了宗教管理的法治框架。

在正确的宗教政策和积极有效的管理下,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大宗教基本保持了平稳健康的存在状况和发展态势,信教群众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但也应该看到,因各种原因,部分宗教的发展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管理宗教问题,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

就宗教自身来说,需要在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主动积极融入社会主义社会。宗教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各宗教要积极回应我国当前时代和社会的需要,从教义理念到具体礼仪和日常行为,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化,以通和圆融的姿态实现与中国文化社会的和谐共处和有机互动。这也应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三者的逻辑联系在宗教领域的具体体现。

王康(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它同时受法律的保护和限制,是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统一体。

宗教信仰自由应该是指一个人可以根据其信仰而行为、真正实践其信仰于生活之中。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应落实在保障公民具有“宗教实践自由”上。

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自然也是宗教信仰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赋予一个人以“完全的自由”去表明其宗教信仰,将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现代国家宪法在赋予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设立了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宗教信仰自由与依法管理并不矛盾。

宗教信仰自由的边界直接构成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起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政府依法管理的宗教事务以“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准。这就为政府在宗教方面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

孙雄(省委党校教务处长、教授):坚持中国化方向是当代中国宗教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宗教应主动适应中国文化环境,汲取中国文化养分,与中华民族同命运;跟上中国前进步伐,更加自觉地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发展、教情与国情的关系,对宗教教义作出与时俱进的新阐释,建立符合宗教基本教义、继承宗教优良传统、适应中国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的宗教思想体系,不断夯实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础。

宗教界应当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内容,与加强宗教自身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团体、进场所、进信众。支持宗教界发掘宗教道德中弃恶扬善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内容,在遵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王宇(省社科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我们要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这是宗教实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前提。

第一,宗教与宗教之间要相互平等,和谐共处。在我国,各个宗教之间相互不干涉对方内部事务、不公开批评对方的教义教理,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相互尊重,相互包容,和谐共处。这种相互的尊重和宽容,使得每个宗教都获得了自身免于被干涉的自由。

第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也决定了宗教自由的性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宗教不能干涉政治和影响政治;同时宪法和法律规定,政府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宗教信仰的基本权利,保障宗教团体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的权利,因此宗教信仰受到了政府的保护。

第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中国化”方向的基本内涵,中国的宗教事务由中国的教职人员和教徒自主办理,由中国教徒自己的组织进行管理。这种不接受国外宗教团体干涉的自由,也是我国宗教自由的特色。

郑雪君(温州晚报《雪君工作室》主持人):一年多来,我先后三十多次走进庙宇、道观、教堂,以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为分享主题,向信教群众传达政策信息、分享主流价值。通过相互交流,我不仅与信教群众结下深厚友谊,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入宗教领域,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做一个好公民。

中国传统文化、核心价值观和宗教教义有许多契合之处,这就成为我们与信教群众相互交流、理解和支持的桥梁。比如,无论是儒家“仁者爱人”的主张,还是道家“道济天下”、佛家“普渡众生”的追求,都与乐善好施、扶危济贫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一脉相承。理解并用好这一点,就能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信教群众中深入人心。

从一年多的实践来看,我的巡回演讲发挥了意想不到的积极作用,不仅开启了共产党人到宗教讲坛演讲的先河,还在信教群众中树立了共产党人的良好形象,也助推信教群众不断提升道德修养,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

陈荣富(浙江工商大学宗教学教授):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是保护文化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需要。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宰的“全球化”背景下,文化的冲突和较量十分激烈。在这种冲突和较量中,宗教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坚持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是抵御宗教渗透的基础。要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努力培育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宗教界人士要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使宗教不仅在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上,而且在思想文化的深层次上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进步人士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牢牢掌握宗教领导权,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强爱国神职人员队伍培养,不断巩固和壮大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骨干力量队伍,筑起一道抵御外来宗教渗透、政治渗透的钢铁长城。

张祝平:“宗教工作在本质上是群众工作,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要始终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度关注信教群众,把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密切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赢得信教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要正视和尊重群众的信仰需求,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推进中国特色的信仰体系和精神家园建设;坚持把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的观点,正确看待信教群众,切实维护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与不信教群众一道共同建设“人间天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引导信教群众树立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将美好的愿景与勤劳加科技的致富观结合起来,通过努力建设美好生活。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

孔陈焱(省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处副处长、副教授):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是画出了同心圆,核心是国家认同,圆的半径延伸,圆面积里是道路认同、制度认同和文化认同等内容。宗教中国化,就是要求包括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内的全社会都走到这个同心圆里。这是一篇大文章,要全社会来做。

从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看,宗教中国化就是要引导宗教正常、正确、在正路上发挥其社会功能。宗教的社会功能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向信众解释社会现实,二是规范信众社会行为。就是说,当代各宗教都肩负着向信教群众解释当下社会现实的责任,都发挥着规范信教群众在当前社会中正言正行的作用。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引导信教群众拥护依法治国的理念,支持政府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带领信教群众遵纪守法,遵从社会公共规范,尊重乡规民约。面对来自国家外部的宗教渗透,引导信教群众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坚决排斥任何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内政。

王来法(浙江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以中国化的方式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当前我国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关系的最佳选择。这里既有宗教如何去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信徒认同自己的中国公民身份、认同中国文化、遵守国家法律的问题,更有党和政府如何去引导、对待和管理宗教的问题。要正确地引导宗教,就必须科学地认识宗教,科学地把握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辩证关系。

为了使广大群众理性地认识宗教、理性地对待宗教,为了使党员干部正确地处理社会主义社会与宗教的关系,更好地引导宗教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不断地研究宗教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陈雷(浙江理工大学宗教文化研究所所长、教授):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坚持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运用于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所产生的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观点、方针政策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又包含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实践经验,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性认识。

事实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宗教的本质、功能以及社会作用等的认识都有所创新,而对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论断,更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历史性贡献。细加分析,这涉及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要性、可能性、共同的政治基础等问题。因此,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所当然地成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指导思想。

要找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切入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意味着宗教界应自觉地关注和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来看,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应该是教内、教外人士的共同追求;而从长远来看,服务于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则应是教内、教外人士的共同期盼。

本文转载于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