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全面完成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30.09.2017  00:32

  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抓住中央环保督察这一有利契机,全面开展全省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核查清理工作。截至目前,原保护区内的18宗矿业权已全部完成退出工作,其中已办理注销手续的6宗,已办理缩减矿区面积退出保护区范围的9宗,已明确限期退出的3宗。

  一、践行“四个意识”,高度重视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党组高度重视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把清理工作作为国土资源部门践行“四个意识”的具体体现,确保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落到实处。6月14日,厅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关于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通报精神,要求系统各级干部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查找短板,依法履职,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随后,厅党组又两次专题听取和研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情况报告,给清理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8月4日,省厅下发通知,紧急叫停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主要饮用水源地等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及时控制风险。

  二、强化部门联动,全面排查保护区内矿业权分布情况

  7月10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矿业权摸底调查的通知》,对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主要饮用水源地等保护区内的矿业权进行全面摸底调查。8月10日,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核查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分布状况的通知》,将全省1000多个矿业权信息发送给市县国土资源局,要求逐一核实与保护区重叠情况。随后,省厅又通过省中央环保督察协调联络组,专门发函给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和省旅游局,要求提供各类保护区功能分区、位置坐标等信息。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省厅通过国土资源“一张图”进行最后核对,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三、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有序开展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中央环保督察“边督边改”工作要求,9月5日,下发《关于要求依法有序退出保护区内矿业权的紧急通知》,明确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矿业权依法有序退出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与矿业权人沟通协商,编制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督促矿业权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组织开展生态修复。针对矿业权不同情况,明确了四种分类处置的具体意见:一是对范围部分重叠的矿业权,采取缩减面积的方式退出;二是对勘查成果未达到开采准入条件,以及在保护区成立之后设立的探矿权,采取直接注销的方式退出;三是对在保护区成立之后设立的采矿权,采取直接注销的方式退出;四是对在保护区成立之前设立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协商退出。同时,省厅组成四个工作小组到市县开展督促指导,确保清理退出工作有序开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8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明确要求矿业权人在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申请时,必须提供是否在保护区内的情况说明,并将各类保护区坐标与矿业权审批底图进行套合,切实堵住矿业权延续申请办理的制度漏洞。同时,省厅专门制订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开发布局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普通建筑石料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明确严禁在各类保护区和“两路两侧”“四边区域”内新设采矿权,实行新设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和最小储量规模准入“双控制度”,限制小矿开发。所有新建矿山必须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相关开发利用、生态保护要求在采矿权出让合同方中予以明确,切实把矿山生态环境纳入到“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