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安吉宣判全市首例“微商”假药涉罪案

03.03.2016  18:36


  违禁“减肥胶囊”,摇身一变,成了“中药减肥丸”,年轻夫妻在微信朋友圈用变身后的减肥丸狠赚一笔,短短6个月就非法获利约100万元!近日,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微商”涉罪案,主犯朱秋杰获刑6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据了解,该案不仅是安吉县首例,也是湖州市首例“微商”涉罪案。

  想发财 夫妻二人入“歧途

        朱秋杰和刘雨晴是一对1989年出生的江苏夫妻,平时工作时间比较自由,闲暇之余便想着找点“副业”。而微商门槛低、成本小,非常适合年轻人做“副业”。“现在都讲究以瘦为美,身边的那些人都舍得花钱用在减肥上,网上卖减肥药的那么多,我们找一家做他们的代理就好啦!”夫妻二人一合计,决定进军微商,卖减肥药。

        在寻找货源的过程中,朱、刘夫妇结识了卖减肥胶囊的何某,听说他的货瘦身效果显著,而且每粒只需0.19元,只可惜都是散装买的。于是,夫妻二人“灵机一动”,想出了一招“生意经”:低价购入散装胶囊,自己包装后再高价售出。

        在从何某处购买了60万粒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批准文号的“三无”散装“减肥胶囊”后,朱康夫妻二人将这些胶囊按照30粒/包进行包装,并贴上了“中药减肥丸”的标签,还注上了用法、注意事项等字样。就这样,“三无产品”摇身一变,成了高档的“中药减肥丸”。

          货源问题解决后,朱、刘夫妇利用微信、微博等媒介大肆宣传,开始出售“减肥丸”,同时发布大量女性减肥前后的效果照片,夸大宣传;还不断招收下级代理商,下级代理商再招收次级代理,形成了一条销售链。

  天网恢恢 非法销售链被捣毁

        2014年7月,安吉天子湖消费者陈某在服用了朱刘夫妇的“中药减肥丸”后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医生告诉他是因为减肥药引起的。受害人又气又怕,随即向安吉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进行投诉举报。

        接报后,安吉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联合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受害人。“根据掌握的情况,这是一起典型的上下线‘金字塔’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工具微信、陌陌等新型渠道销售假药的案件。”安吉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大队负责人说。前年8月12日,该局将此案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移交安吉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见事情闹大了,迫于压力,前年8月25日,朱、刘夫妇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警方顺藤摸瓜,一举查获整条销售链,10名涉案人员全部落网。

  经查,2014年3月至8月期间,朱、刘夫妇以2包/疗程合140元至320元不等的价格向下家刘静等不特定人员销售“中药减肥丸”,共计约55万粒,销售金额约120万元,非法获利约100万元。

案发后,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查扣的“中药减肥丸”的抽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成分里含有国家规定的违禁成分——西布曲明。

        据了解,西布曲明具有抑制食欲和增强代谢的双重作用,能明显降低体重,但如果长期服用,可能会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轻度急躁、头痛、失眠等症状,还会增加心脑血管病症的发生率。并且,西布曲明属于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有心血管病和中风史的人应慎用。

  2月24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对包括朱秋杰夫妻在内的10名涉案人员作出一审宣判,其中判处朱秋杰有期徒刑6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刘雨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8个涉案人员也分别被判处刑罚;并对其中给予缓刑的8名涉案人员发出“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淘宝、微信等网站禁止销售处方药,对于非处方药,必须提供国家药品管理机构颁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相关药品的批准文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方可销售。但目前,在网络上有大量不法分子通过各类网店销售来历不明的减肥药品,由于网店不具有销售药品的资质,其所销售的减肥药品多为来历不明的“三无”产品,服用后极易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特别是爱美的年轻女性一族,应谨慎从网店购买减肥药品,如果出现身体不适要及时就医,并向主管部门举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