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20.11.2015  18:14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建〔2015〕38号

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办安监函〔2015〕15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做好我省二、三级水利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与证书延期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一并实施。

一、水利施工企业自主负责“三类人员”延期培训

企业可采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培训机构培训、远程教育培训等方式开展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新上岗培训和再培训。培训时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考核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时间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保证培训质量。同时,做好培训档案管理,每年制定培训计划,详细、准确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表、考核结果、培训现场照片等内容。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企业应组织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二、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延期

1.申请时间。施工企业应于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内,向浙江省水利建设行业协会(下称行业协会)提出延期申请。

2.延期申请。申请时施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2)《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经本人签名,由所在企业统一办理;

(3)《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含Excel电子文档,见附件);

(4)《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5)企业培训证明材料(近3年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原件与复印件;公司自行组织内部培训的,还应提供授课老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延期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证书延期。行业协会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在原证书有效期一栏内加盖新的有效期,加盖注册专用章。行业协会应定期将延期办理情况报省水利厅备案。

三、水利施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对水利施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计划,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实际培训情况、人员持证情况和安全兼职教师配备情况作为必查内容。同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七)项作出相应处罚或报请有执法权限部门与单位进行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中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企业是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我厅及各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自2016年1月1日起,不再组织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延期培训与考核工作。同时,《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延期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15〕6号)将于2015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浙水办建〔2015〕38号附件1

附件:浙水办建〔2015〕38号附件2-3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抄送:省安委办,省安监局,水利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水利部安全监督司,省水利建设行业协会。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