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

27.06.2016  20:53

杭州市、宁波市、绍兴市、衢州市、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11号),结合我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及第一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攻坚工作完成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第二批国家级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宁波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绍兴上虞区、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含巨化集团公司)、台州临海市。列入第一批国家及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的宁波石化开发区和嘉兴港区,因攻坚工作成效明显,不再列入第二批名单。为督促指导重点县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等工作,省安委办制定了《浙江省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宁波石化开发区和嘉兴港区也要对照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巩固攻坚工作已取得的成效,列入第一批及调整后的第二批省级危险化学品重点县(评估验收后下发名单)参照本方案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浙江省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全面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危险化学品重点县的通知》(安委办函〔201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因地制宜,科学谋划。结合各重点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和化工行业的现状特点,在全面评估区域性安全风险的基础上,科学制订并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化工产业,有效控制区域风险总量。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县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重点推动化工园区(集聚区)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全面实现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
          (三)政府引导,企业推动。充分发挥政府对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作用,不断提升科学决策和安全监管能力。充分利用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主体行为,综合运用科技、教育、经济等手段,激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发展的内生动力。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阶段性的攻坚工作着力整顿、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消除、治理一批重大工程设计缺陷和重大事故隐患,形成一套完善的安全治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培养一批懂政策、精业务的安全管理人才。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区域安全风险评价及评价提出的问题、建议的整改措施落实,全面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健全完善区域市场准入的安全条件,整顿、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面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安全控制自动化、隐患排查信息化,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化工园区力争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体系,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保障体系初步形成,危险化学品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下降50%以上,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
          1.深入开展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估。各重点县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的要求,积极开展县域或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有效降低区域安全风险负荷的政策措施,明确拟整治、提升、重组、搬迁、淘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清单,已经完成区域性安全风险评估的重点县,要全面完成风险评估提出的各项建议及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通过区域风险评估,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改革和化解过剩高风险产能要求,强制淘汰一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2.完善和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各重点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按照《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全面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把安全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总体规划。要按照生产企业入园区、经营企业进市场、储存企业上监控、运输环节强联动和使用环节管重点的要求,科学规划和设置生产区域、储存场所、经营市场和运输干道。已完成安全发展规划编制的重点县,要结合本地区化工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做好安全发展规划的修订编制工作。
          3.严格规划控制和行业准入。各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立项阶段部门联合审批制度,鼓励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研究建立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格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把关,科学论证选址和布局;根据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明确招商引资应鼓励、禁入、限制和控制的化工工艺、生产规模、落地区块等相关要求,严禁新建不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小企业。
          4.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化工园区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实施监管要求一体化、应急保障一体化、园区监控一体化、人流物流管控一体化、医疗救助一体化。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的要求,推进园区物理化或电子化封闭管理。
          5.大力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腾笼换鸟”、“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安全许可、日常监管等措施,督促园区外化工企业制定搬迁计划,加快进区入园的进度。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进区入园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应按照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逐步迁入化工园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化工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化工企业关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102号)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关闭。
          (二)全面推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1.构建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各重点县要按照《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三[2016]62)要求,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全面排查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按照相关标准及要求,绘制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电子图、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管责任,建设政府部门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企业建立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2.大力推进社会化服务。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7号)工作要求,结和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实际情况,坚持问题短板导向,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借鉴宁波石化开发区、嘉兴港区等地的做法,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实施第三方专业化全过程监管;在发展以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化工园区、集聚区大型龙头企业开展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积极探索保险公司提供服务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安全评价、风险评估防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应急救援方面的助力作用。
          3.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监总管三[2016]5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5〕69号)等要求,《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等要求,重点落实《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三[2016]62号)提到的专项整治内容(四个一律,四条要求),狠抓关键技术防控,着力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推动企业提升本质安全和管理水平。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全面推行化工过程安全管理。企业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等规定,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全面开展在役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分析,加强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类特殊作业、设备检维修等现场作业管理,严格执行作业前风险分析,落实流程审批及作业过程现场监护,杜绝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新、改、扩建项目,属地安监部门应对企业组织的试生产方案专家论证进行监督检查。
          2.推进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企业应采用定性或定量风险评估方法,并结合《危化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全面排查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数据库,绘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电子图、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明确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与责任人,建立自查、自改、自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切实做到隐患整改的闭环管理。
          3.深入推进生产过程自动化。在三年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18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及74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完善,查漏补缺,对前期完成改造的,要对照相关标准评估使用效果,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完善;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自动化监控措施,2016年底前,涉及需要设置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重大危险源要全面完成装备。企业要全面评估生产现场DCS控制室、操作室等人员密集区域安全风险,采用机器换人、自动化减人等措施,提升自动化水平,减少生产现场作业人员。
          4.强化项目前期及设计环节安全管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以及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分析,及时消除工程设计缺陷和不足;采用新工艺、新配方的企业必须开展反应风险分析,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相关部门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5.全面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重点县的所有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都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实现安全标准化三级达标,对于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工艺技术先进的危化品企业,鼓励申请二级达标评审。企业应认真分析标准化评审提出的问题,落实问题整改闭环,不断循环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各重点县应树立1-2家安全标准化建设先进单位,作为样板企业进行经验推广。
          (四)强化安全监管基础
          1.加强监管力量。各重点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尽量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化工企业管理经历的分管领导。实现重点县分管领导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全覆盖。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化工园区、集聚区安全监管力量,做到监管人员能满足属地安全监管的需要,尽量调配有化工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强化业务培训,提高监管能力。
          2.加强教育培训。重点县要按照《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引导和帮助企业调整人员,并做好岗前培训教育,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急能力。
            3.加强技术支撑。重点县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家库,依靠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提升政府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外包安全检查,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安全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安委办成立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安监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分别由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负责同志及重点县所在市级安监局分管负责同志、国家级重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其他重点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重点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本辖区的攻坚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二)制定攻坚方案。各重点县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攻坚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职责,突出重点,细化措施,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三)加强业务培训。重点县要鼓励、支持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人员积极参加各类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强化危化品安全生产人才培养;积极支持和推动部分安全监管人员到国家或省、市安监机构以及有关省部属企业挂职锻炼和对口培训。
            (四)强化工作指导。省安委办将建立干部联系重点县制度,组织开展蹲点调研督导、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活动,为各重点县攻坚工作提供支持与服务。
            (五)严格事故查处。对重点县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或较大影响事故,省安委办除按规定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召开现场会外,将派员或专家督促、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彻查事故原因,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落实事故处罚措施。
            (六)加大帮扶力度。省安委办将积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加大对重点县安全仪表系统改造的财政支持力度;协调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加快评审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技术支撑作用,为重点县企业提供技术、人才和培训基地等方面的工作支持,不断提升重点县危化品安全管理水平。各市安委办也要积极调动各种政府和社会资源,全力支持重点县推进安全生产攻坚工作。
            (七)典型示范引导。充分发挥中石化镇海炼化分公司、宁波万华聚氨酯有限公司、巨化集团公司、三江化工有限公司、龙盛集团公司等化工园区、集聚区大型龙头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建立上述企业与同行业企业的结对辅导机制,培植重点县中小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先进安全管理理念、方法。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县攻坚工作经验,为省重点县提供学习样板、对象。
        (八)建立通报机制。各重点县要在每季度开始前5天向省、市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上季度攻坚工作推进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将每半年向重点县所在市级政府通报攻坚工作,每年召开一次重点县专题工作会,通报工作目标落实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各市安委办也要制定具体督导措施,定期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按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各有关单位在推动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安委办(联系电话:0571-87055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