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14.01.2016  10:41

            1月4日,椒江区委、区政府出台了《椒江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是该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委发〔2014〕5号、台市委发〔2014〕68号和椒区委发〔2014〕76号文件精神,结合该区实际而制定的“党管安全”的暂行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班子成员,并要求全区各级党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精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该《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该《规定》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界定,明确各级党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各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纪检、组织、宣传等各级党委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安全发展;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区委、区政府直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负责人,对该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该《规定》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且死亡总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镇(街道),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对因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符合问责情形的,按规定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