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出台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规定

16.09.2015  17:38
          近日,安吉县委、县政府正式出台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暂行规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提出全面要求。《暂行规定》共分7个部分,28条内容。分别从总则、乡镇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县级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监督落实与责任追究、附则等七个方面明确全县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具体要求。
      《暂行规定》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五级五覆盖”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八条规定〉的通知》(浙安委〔2015〕15号)、《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湖委发〔2015〕10号)文件精神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深入和细化,更贴合安吉的工作实际,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党委领导。明确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委员会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加强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权重,一年内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不得少于4次。
      二是突出责任落实。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领域安全生产负总责,政府、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履行综合监管责任,政府、部门其他班子人员履行分管领域的直接监管责任。规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较大安全事故工作。每季度向联系县领导汇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是突出基层基础。全市率先明确村(社区)党(委、总支、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村(社区)党(委、总支、支部)负责人对本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本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同志履行综合管理责任,村(社区)两委其他同志对负责领域工作负安全生产直接管理责任。
      四是突出失职追责。从加强学习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机制、完善考核奖励机制和严格责任追究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乡镇、部门,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一定比例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