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规6月1日起施行

02.06.2016  05:09

  6月1日起,宁海县《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同时废止国家林业局于2002年12月2日发布、2011年1月25日第一次修改、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据了解,新管理办法有如下新变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以前有效期三年变为有效期限五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申请者应当提交变更申请和相应的项目变更证明材料,同时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有效区域不得申请变更;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者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宁海县农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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