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适用细则》规范执法行为

17.08.2015  18:07

  近年来,宁海县安监部门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以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为依据,制定出台了《宁海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最大限度缩减自由裁量空间和弹性,减少或消除因条件模糊、人为因素造成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随意性,达到规范行政权力和源头防腐目的。

  2014年底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宁海县安监局依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等有关规定,在反复论证、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率先重新修订并完善了《自由裁量权适用细则》。一是坚持遵循同案同罚原则。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相当的法律依据和处罚幅度。二是统一处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负有责任行使行政处罚时,依据违法的事实、后果等因素对其罚款幅度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标准,细化到对每一个违法细节,规定了具体处罚金额。三是明文规定从轻、从重处罚情形。明确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9种从轻处罚情形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等16种从重处罚情形和量化实施标准。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一般责任事故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以某厂发生一起1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例,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部门规章,对责任单位处罚的自由裁量额度为20—35万。经过细化、量化后,自由裁量处罚分三种情况: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20万元;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35万;同时具备从轻从重情形,中间处罚幅度27.5 万,每具备1项从重情形上浮10%,即2.75万,每具备1项从轻情形,降低10%,在此基础上,综合考量事故社会影响等客观因素。限制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从而维护执法行为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