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颁布文明行为条例 “面子”“里子”内外兼修

08.05.2017  08:42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新网浙江新闻5月7日电(记者 林波)文明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首批和“四连冠”文明城市的宁波在第十三次党代会中提出了建设国际港口名城、打造东方文明之都的目标。

  5月5日,在浙江宁波召开的《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上,宁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宁波市文明办主任李正平表示,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打造东方文明之都,“不仅需要更美的‘面子’,而且需要更美的‘里子’;不仅需要提升硬件建设水平,而且需要提升软件建设水平。

  在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德良看来,文明行为既涉及法律范畴,也涉及道德范畴,“由于文明行为的含义和范围十分宽泛,单靠一部地方性法规不可能将所有文明行为规范全部包括在内,只能根据当前宁波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的迫切需要,将当前广大市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不文明行为’作为重点在法规中作出规定。

  为此,2016年,宁波开展了“市民最不能忍受的不文明行为”评议活动,受众覆盖超过200多万人次,提出意见、建议20000多条,其中,公共场所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高空抛物,随处张贴、涂鸦、乱发小广告,行人乱穿马路、乱闯红灯、乱翻栏杆行等共30类不文明行为成为最不能忍受的行为。

  据悉,《条例》重点对宁波市民群众普遍关注的30类不文明行为、10类倡导性文明行为和6种高尚道德行为作了分类列举,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同时,《条例》结合宁波全国文明城市“四连冠”创建工作经验,规定了爱心公园(荣誉墙)、文明行为积分奖励、不文明行为曝光、社会服务“折抵”罚款、信用信息记录等多样化文明行为促进机制。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一个重要亮点,是建立了“禁止与倡导分设”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体系和与之相对应的“惩诫与奖励并举”的多元化处置措施。

  以针对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物业管理等领域存在的不文明行为为例,《条例》惩诫措施中包含了社会服务“折抵”罚款,即对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相关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此外,《条例》通过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实施文明行为,营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良好社会氛围。(完) 【罗道旺】来源:中新浙江网